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7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美优家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陶瓷建材城市场********。
经营者:李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斌,男,系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美优家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7月29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青白江区美优家卫浴经营部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青白江区美优家卫浴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