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895号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楼**。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大福珠宝饰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好润佳超市内。
经营者:柯荣富,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柱,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大福珠宝饰品店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2019年8月8日,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子龙审 判 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颖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