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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邱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9385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邱伟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伟;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38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雅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瑾洁,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佳,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邱伟,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熙,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莎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伟、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阿拉膳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938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邱伟、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现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邱伟、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三人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邱伟、上海吴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38,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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