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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无为县泥汊好又多超市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291民初3054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无为县泥汊好又多超市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无为县泥汊好又多超市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91民初3054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县泥汊好又多超市二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泥汊镇社区,经营者范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泥汊好又多超市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无为县泥汊好又多超市二店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县泥汊好又多超市二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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