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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小香小红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9873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小香小红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小香小红首饰厂;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小香小红首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9873号之一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厂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C。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小香小红首饰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三路39宝田工业区**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17。

经营者肖雪蓝。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7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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