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9873号之一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厂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C。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小香小红首饰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宝田三路39宝田工业区**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17。
经营者肖雪蓝。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7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