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490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春林,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