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01号之一 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D1-102。
法定代表人:潘贝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敏达,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济南路亚玩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蝶泉山庄**楼2-502/div> 法定代表人:张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龑,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敏达、济南路亚玩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张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2019年8月22日,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美夏钓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