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民初1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浚县齐霖镇副食品铺,经营场所河南省浚县小河镇国梨购物中心。
经营者:赵善奇。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齐霖镇副食品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