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772号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玉井居委松福街****。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双桥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园龙。
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