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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陈志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931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陈志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陈志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931号原告:魏鹏,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娟,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勇,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魏鹏与被告陈志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魏鹏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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