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83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驰翔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3682210R。
法定代表人:尹先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平,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尧,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驰翔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