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420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集里晓妹超市,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百宜社区白沙路****门面/div>经营者:陈毅。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集里晓妹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