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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阳光科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票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阳光科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票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阳光科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票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铂睿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东莞市铂睿锋电子有限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阳光科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朱村街朱村大道**之一(办公楼、A、B、C、D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善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票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稔洲村环保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铂睿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东莞市铂睿锋电子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村叶屋基上新围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善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阳光科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票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友公司)、原审被告广东铂睿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睿锋公司)、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昇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5月23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科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为:科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同时,若科密公司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则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应是其住所地。

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票友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票友公司以科密公司、铂睿锋公司、利昇公司、京东公司共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科密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科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亦属于其地域管辖范围,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科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科密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科密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科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科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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