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30480号之三原告:康博果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丽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敏,经理。
被告:上海贵利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宗敏,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博果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望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贵利果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康博果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博果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康博果业(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孙闫审判员 袁田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