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5207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齐则琳,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优漫宅品动漫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义乌市场20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惠莲。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优漫宅品动漫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