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德明眼镜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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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横西村** 被执行人:李德明,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台州市椒江德明眼镜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德明眼镜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德明眼镜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申请执行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德明眼镜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询问。
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台州市椒江德明眼镜厂的经营者李德明为被执行人。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德明眼镜厂、李德明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李德明名下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德明于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的银行存款5438.7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前所营业所的银行存款516.89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380元,申请执行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受偿4575.6元。
截至2019年8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到位4575.6元。
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德明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
同时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德明眼镜厂、李德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执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