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64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茂财,男,汉族,1948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系吴茂财之子。
被告:张立多,女,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系张立多之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茂财、张立多、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东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