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05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县北方装饰城树田洁具经销处,住,住所地新北方装饰城****/div> 经营者:王树田。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县北方装饰城树田洁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