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14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鑫星绝缘材料经营部。
经营者:汪和刚。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鑫星绝缘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