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891号原告:怡凡得销售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穆尔帕克科技路**第**。
法定代表人:约瑟夫·普罗米兰特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霄,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美,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朝华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iv>法定代表人:朱洪文。
被告:上海新帝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iv>法定代表人:朱洪文。
被告:上海雨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大道****iv>法定代表人:端春蕾。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高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怡凡得销售公司与被告上海朝华工具有限公司、上海新帝工具有限公司、上海雨思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怡凡得销售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怡凡得销售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凡得销售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怡凡得销售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