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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良安、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知民终460号
案件名称汤良安、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汤良安;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知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良安,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8号同为光电厂区A3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赵玉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菲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良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炫硕智造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良安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汤良安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良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5.40元,减半收取6992.70元,由上诉人汤良安负担。

汤良安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5.40元,其多预交的6992.7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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