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互助青唐城青稞酒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台子乡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园升,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162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诉人的住所地,故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被上诉人起诉主张的事由,结合在案公证书等证据,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成都市锦江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辖区。
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