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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好视力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黑民终483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市呼兰区好视力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好视力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民终48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好视力眼镜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泓林金色地标9栋3门(现址:江北区学院路206号)。

经营者:杨久海,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好视力眼镜店(以下简称好视力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好视力眼镜店的经营者杨久海、被上诉人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视力眼镜店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雅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雅瑞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好视力眼镜店从未销售过被诉侵权暴龙眼镜,也从未承认销售过侵权暴龙眼镜。

二、一审庭审后,杨久海与家人沟通,全家人均未销售过案涉侵权暴龙眼镜。

三、一审判决书第2页“好视力眼镜店辩称”部分,与一审庭审笔录第5页好视力眼镜店陈述的内容不一致,好视力眼镜店对一审判决书总结的内容不予认可,判决书中的标点符号及部分语言与好视力眼镜店一审庭审中陈述并不完全一致,且上述开庭笔录系在一审审判长的强迫下签字。

四、雅瑞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好视力眼镜店销售过被诉侵权暴龙眼镜,雅瑞公司仅凭一张并不详细的支付款截图照片,且未标明购买何种产品,也没有好视力眼镜店出具的收据、保证书、售后单、签字等,不能证明好视力眼镜店侵权。

五、好视力眼镜店对雅瑞公司提交的(2018)厦思证内字第7492号公证书不予认可,对该公证书的公证时间、公证购买的商品均有异议,公证人员没有到现场也没有拍摄购买过程,仅凭一张付款截图照片,不能确定是在好视力眼镜店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

该公证书因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雅瑞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雅瑞公司委托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好视力眼镜店购买了一副被诉侵权眼镜,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封存了购买实物,并出具(2018)厦思证内字第7492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对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拆封,好视力眼镜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雅瑞公司拥有的商标一致,通过雅瑞公司向法庭提供的鉴别真假眼镜的说明,好视力眼镜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正品眼镜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且好视力眼镜店未能提供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一审法院判决赔偿2万元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雅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好视力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好视力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诉讼费由好视力眼镜店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7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注册人为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止,后经续展至2023年7月6日。

2011年5月13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3186667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3层01-03单元。

2016年11月9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第3186667号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

变更后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2003年7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192360号“”商标,注册人为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止,后经续展至2023年7月27日。

2011年5月13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3192360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3层01-03单元。

2016年11月9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第3192360号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

变更后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2016年5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0689490号“BOL0N”商标,注册人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防眩光眼镜、体育用护目镜、护目镜、眼镜片、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止。

2016年11月9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第10689490号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

变更后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2017年5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17)厦证内字第15114号《公证书》,内容为:兹证明前面的影印本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出示给本公证员的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3192360号《商标注册证》()、第3186667号《商标注册证》(暴龙)、第10689490号《商标注册证》(BOL0N)原本相符。

2015年8月1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2015)商标异议第0000029606号《第10055201“BOL0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主要内容为:异议人雅瑞公司对被异议人潘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39期《商标公告》第10055201“BOL0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经审查,我局认定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0N”商标为驰名商标。

对第10055201“BOL0N”商标不予注册。

2015年10月10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内容为:兹证明前面的影印本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出示给本公证员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第10055201“BOL0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议第0000029606号的原本相符。

2016年1月1日,雅瑞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我司委托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就我司“暴龙BOL0N”、“陌森MOLSION”品牌眼镜的宣传推广事宜与相关媒介或广告公司洽谈合作事项,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7年10月25日,优幕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聚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润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剧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长楚广告(天津)有限公司、广州微联播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天津万达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广告投放证明》,主要内容为:上述公司分别在各大院线、东方卫视、网易新闻客户端、爱奇艺、微博客户端、QQ音乐屏、百度品牌专区投放品牌为BOL0N暴龙眼镜、MOLSION陌森眼镜广告,2016年投放金额为29,045,826元;

2017年投放金额为59,787,754元。

2017年9月9日,BOL0N暴龙被评为亚洲品牌500强。

2017年12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作出(2017)厦证内字第31809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对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亚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广告投放证明》《亚洲品牌500强》牌匾现场拍摄后彩色打印。

兹证明本公证处所附的复印件及彩色打印件与原件相符。

2018年9月15日,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远升在哈尔滨市××学院路微利超市内标有“好视力眼镜”字样的眼镜柜台以198元的价格购买眼镜1副,并当场取得付款截图照片一张。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厦思证内字第7492号保全证据公证书予以公证。

公证保全的证据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的专用档案袋封装,封装档案有“2018-7492”字样,封装档案袋封口加盖有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章。

庭审中当庭拆封该档案袋,档案袋内有眼镜盒一个,眼镜盒上有哈尔滨呼兰区好视力眼镜字样,有“HOPIEN”标识,眼镜盒内有眼镜一副、眼镜布一块。

眼镜的左侧镜片上标注“BOL0N”,右侧眼镜腿内侧标注“”,左侧眼镜腿内侧有“BL2068P01615135”。

眼镜布上有好视力眼镜,江北学院路微利超市内、电话:152××××6602字样。

好视力眼镜店付款截图照片记载:收钱码店主,198,付款方式:中国建设银行,(6860),创建时间:2018年9月15日。

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2018年10月12日开具收取雅瑞公司公证费2000元的发票。

经比对,好视力眼镜店销售的被诉侵权眼镜与雅瑞公司生产、销售的真实商品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2018年9月25日,甲方雅瑞公司与乙方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框架合同》,主要内容为:双方主要约定:一、委托事项。

1.2乙方指派秦利为具体负责本合同项下委托的对接人,具体负责案件维权诉讼推进方案策划组织实施。

三、合同有效期。

3.1本框架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自2018年至2019年9月24日止,六、费用结算。

6.1.2律师代理费为4000元。

九、9.2本框架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雅瑞公司出具《暴龙BOL0N眼镜鉴别真假通用说明》,主要内容为:我公司生产销售的“暴龙”、“BOL0N”、“”品牌眼镜商品真假鉴别共同要点:眼镜腿内侧商标印制的后面均镭射上镭射防伪码,12位阿拉伯小数字,每4个数后均空一格,然后黏贴上对应防伪标签遮住镭射码。

我公司眼镜出厂均要扫镭射码和防伪标签上的二维码储存数据,每个镭射码和二维码均对应唯一一个型号和色号的眼镜,不重复。

撕开防伪标签后拨打我公司公示在防伪标签上的查询电话-4008858586后,按照提示,在微信“BOL0N暴龙眼镜”公众号,输入12位数字镭射码,提示结果必须和镜腿上的型号、色号完全对应一致,如查询结果不一致,均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商品,皆为侵权仿冒品。

庭审中,雅瑞公司主张“BOL0N”、“”商标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第10055201“BOL0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授权委托书》《广告投放证明》《亚洲品牌500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框架合同》《暴龙BOL0N眼镜鉴别真假通用说明》《公证书》及公证实物、票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对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0N”注册商标有效。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好视力眼镜店是否侵害了雅瑞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经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眼镜实物、照片等证据充分证明,好视力眼镜店经营销售被诉侵权眼镜事实清楚。

好视力眼镜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0N”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属同种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BOL0N”商标与涉案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0N”注册商标相同。

好视力眼镜店销售“”、“BOL0N”眼镜,侵害了雅瑞公司涉案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0N”注册商标权。

雅瑞公司诉请好视力眼镜店停止销售侵害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0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商品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商品的诚信义务,应当对所经营商品的来源及合法性施以充分的注意。

好视力眼镜店不能证明其对所销售的使用侵权商标的商品尽到了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故不能认好视力眼镜店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系合法取得。

好视力眼镜店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具有过错,不具备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由于雅瑞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和好视力眼镜店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好视力眼镜店侵权行为的情况、商业区域、经营范围、期间、地域范围、后果等情况,考虑雅瑞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判定好视力眼镜店的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好视力眼镜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0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好视力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好视力眼镜店负担300元,雅瑞公司负担750元。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第10689490号“BOLON”、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经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2018)厦思证内字第7492号公证书公证并封存的好视力眼镜店售出的太阳镜,镜腿上虽有“BOLON”标识,但没有防伪标签和镭射防伪码,经与雅瑞公司生产的暴龙眼镜比对,好视力眼镜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正品存在多处不同,明显系假冒产品,故好视力眼镜店所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

好视力眼镜店上诉主张被诉侵权暴龙眼镜并非其店内销售,对该公证书的公证时间、公证购买的商品均有异议,认为公证人员没有到现场也没有拍摄购买过程,仅凭一张付款截图照片,不能确定是在好视力眼镜店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

经审查,该公证书完整记载了2018年9月15日,公证员江某与公证人员黄某雅瑞公司委托代理人曹远升在好视力眼镜店购买案涉被诉侵权暴龙眼镜的全过程,并附有好视力眼镜店的店面照片、付款截图等,足以证明好视力眼镜店销售了案涉被诉侵权暴龙眼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好视力眼镜店虽然对该公证书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好视力眼镜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好视力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雅瑞公司“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好视力眼镜店上诉主张一审判决书第2页“好视力眼镜店辩称”部分,与一审庭审笔录第5页陈述的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好视力眼镜店主张其对一审判决书总结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判决书中的标点符号及部分语言与好视力眼镜店一审庭审中陈述并不完全一致,且上述开庭笔录系在一审审判长的强迫下签字。

经审查,一审判决书总结归纳的好视力眼镜店答辩意见内容,与好视力眼镜店的庭审答辩意见并无实质不同,并未对好视力眼镜店的庭审答辩意见作出实质性改变,虽有标点符号及个别文字的表述不同,均系一审判决书对好视力眼镜店的答辩意见在维持文意的基础上作出必要的归纳、总结。

同时,经本院调查,并不存在一审审判长强迫好视力眼镜店经营者杨久海在开庭笔录上签字的情形,本院对好视力眼镜店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好视力眼镜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哈尔滨市呼兰区好视力眼镜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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