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37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强,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