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9号之一 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398号A6-3。
法定代表人:罗钰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辉,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