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79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肖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明视眼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桂苑村****。
经营者:黄红强,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7月29日,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