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70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恩尔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
法定代表人:豆成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胜,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系公司股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九强,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恩尔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