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恩尔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970号
案件名称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恩尔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安徽恩尔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970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恩尔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

法定代表人:豆成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胜,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系公司股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九强,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恩尔力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