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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与杨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初3号
案件名称3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与杨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杨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民初3号 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晋宁县工业园区宝峰基地。

法定代表人:周靖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翔萍,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君,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梅,女,1994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4********,住所地兴化市昌荣镇集镇**。

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宴奇公司)与被告杨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告送达后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澳宴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翔萍、潘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梅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宴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刊登致歉声明;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230460元(其中赔偿损失22000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其他费用和开支46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澳宴奇公司是第4880319号“澳宴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已被评为“云南省著名商标”、“玉溪知名商标”,原告被认定为玉溪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续多年被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络平台的“奇味园调味品”(淘宝ID:踮起脚尖的期待123)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0月22日,扬州市扬州公证处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及相关侵权商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同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此涉诉。

原告澳宴奇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澳宴奇”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原告是第4880319号注册商标“澳宴奇”所有权人及该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

3.公证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委托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史翔萍律师、潘君律师对本案代为调查取证;

4.(2018)扬证民内字第303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031号公证书),证明史翔萍律师在淘宝网奇味园调味品店铺购买了案涉侵权商品;

5.(2018)扬证民内字第303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037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一件,证明案涉侵权商品一直保存于扬州市扬州公证处的包裹内;

6.鉴别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7.报纸复印件一份、光盘两张,证明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8.发票五张,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打印公证书照片费用100元,公证律师代理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

9.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截屏一张,出具的复函一份、光盘一张,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

被告杨梅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核实,与原件核对一致,公证保全的实物证据封条完整,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应当作为本案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5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云南江川澳宴奇商贸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4880319号“澳宴奇”文字商标。

其核定使用商品:调味品;

茴香子;

八角大茴香;

鸡精(调味品);

佐料(调味品);

五香粉;

味精;

胡椒(调味品);

鱼味粉;

辣椒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

2011年3月28日,该商标所有人企业名称变更为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

经核准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3日。

原告澳宴奇公司委托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史翔萍、潘君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2018年10月18日,史翔萍律师在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公证员吴琴和秦桂月的现场监督下,在公证处的电脑上登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上卖家昵称为“踮起脚尖的期待123”的“奇香园调味品”店铺,并购买“澳宴奇”鲜香王油脂粉精200g装5包,总价60元。

2018年10月22日,史翔萍律师和拍摄人员朱小卫在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公证员吴琴和秦桂月的现场监督下,对直接邮寄至扬州市扬州公证处的内含“澳宴奇”鲜香王油脂粉精200g装5包的包裹进行拆箱,拍照取证后重新装箱封存。

同月26日,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向原告出具第3031号公证书和第3037号公证书各一份。

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保全的实物证据封存完好的情况下,本院委托原告对封存物品进行了拆封并作比对。

拆开封条和外包装,内有“澳宴奇”鲜香王油脂粉精200g装5包。

经比对,“澳宴奇”鲜香王油脂粉精200g江苏专卖的正品包装袋正面中间位置有防伪“AOYANQI”拼音,而涉案商品没有。

涉案商品包装袋正面中间偏左刻码“AYQ6737E”为原告澳宴奇公司“无锡专卖”销售识别代码,包装袋背面封口处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18日,而经原告澳宴奇公司生产部查证,原告澳宴奇公司并没有生产此批产品。

根据原告提供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复函显示,会员账号为“踮起脚尖的期待123”的会员身份信息为:姓名杨梅,身份证号。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已支付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其他费用和开支460元。

本院认为,原告澳宴奇公司系第4880319号“澳宴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不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未经原告澳宴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显著位置使用“澳宴奇”注册商标,且与原告澳宴奇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易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故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确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原告澳宴奇公司提交的第3031号公证书、第3037号公证书记录的内容与所附的照片、封存的物品一一对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复函能够证明会员账号为“踮起脚尖的期待123”对应的会员身份信息为本案被告杨梅,能够证明被告杨梅销售了侵犯原告澳宴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澳宴奇公司在第4880319号“澳宴奇”文字商标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被告杨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其拒不到庭不能免除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据此,本院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被告侵权获利数额,亦未提供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方面的证据,本院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数量等因素,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打印公证书照片费用、购买涉案商品费用、实际委托律师、差旅费等合理支出,依法根据法定赔偿的条款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第4880319号“澳宴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杨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扬子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致歉声明内容为:“本人杨梅为在淘宝网上违法销售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澳宴奇’商标专用权的‘澳宴奇鲜香王油脂粉精200克’的假货行为郑重向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并承诺不再违法销售有“澳宴奇”商标的任何假冒商品,特此声明。

”逾期不履行,由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被告杨梅负担;

三、被告杨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澳宴奇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杨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梅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垫付,原告同意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勇 审 判 员  王小莉 人民陪审员  周学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沙晓晨 书 记 员  陈 瑾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前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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