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7320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
法定代表人:施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十二粉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汉留工业集中区园区路**/div>法定代表人:吴政琴。
被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自编**楼/div>法定代表人:沈亚。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十二粉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