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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喀什恒大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新01执297号
案件名称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喀什恒大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喀什恒大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新0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暴马丁香西侧7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喀什恒大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信诚国际物流港二期摩托汽配城4栋1层4112号。

法定代表人:谢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恒大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知民初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喀什恒大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喀什恒大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ZL201120037260.8号“移动式浴羊池”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恒大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64056元(其中执行标的161730元、本案执行费2326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喀什恒大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喀什恒大广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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