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10030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锦斌,男,199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人李锦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刑初13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7月22日就被告人李锦斌刑事罚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李锦斌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发出财产情况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经调查,上述协助调查部门和单位的财产查询反馈结果显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锦斌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00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