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3民初22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告:淄川双杨镇润民乐购超市,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杨寨村农贸市场。
经营者:刘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双杨镇润民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