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赦 裁 定 书 (2019)闽02刑更754号 罪犯周鸿程,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中专文化,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现在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祥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浙048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鸿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25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6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浙05刑更24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鸿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厦门市司法局于2019年8月8日以厦司(2019)赦字第47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周鸿程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司法局提出,罪犯周鸿程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相关规定,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和社区服务。
周鸿程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建议予以特赦。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假释证明书、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表现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厦门市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周鸿程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鸿程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