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12执1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启新路127、129、141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贤,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142栋5楼504。
法定代表人:李木通,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市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工业加工区甘湖工业小区(厂房A2)二层。
法定代表人:羊锡泉,总经理。
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12民初29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停止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第4963086号、第4342002号、第31816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15万元;
被执行人广州市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应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申请执行人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22万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腾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被诉讼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15万元,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偿债。
另对于被执行人广州市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应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部分,本院调查了其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证券持有等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经送达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后,既不履行给付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
经告知上述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在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12执12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