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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餐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刑初83号
案件名称许餐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餐燕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3刑初8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餐燕,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3031526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墨胶居委会进港村,现住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汇邦小区11栋2单元8-1;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于2019年5月18日缓刑考验期限届满;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浪,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诉刑诉[2019]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餐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餐燕及其辩护人廖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许餐燕与陈超(已判刑)、李小毛(另案处理)在贵州省仁怀市成立贵州省仁怀市农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和贵州省仁怀市小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并邀请杨超宇、刘杰(二人已判刑)及邓舰(另案处理)入股。

后因公司亏损,经许餐燕提议,陈超、杨超宇、刘杰等人开始销售假冒贵州茅台系列酒。

至2018年2月,陈超、杨超宇、刘杰等人通过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以16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70余件。

2018年3月17日,仁怀市公安局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成二期后门陈超等人的办公场所查获飞天牌贵州茅台酒37瓶、十五年贵州茅台酒1瓶、三十年贵州茅台酒1瓶、3000mL装贵州茅台酒2瓶、贵州国宴茅台酒12瓶、贵州茅台酒(金奖)6瓶;

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陈超等人的仓库内查获飞天牌贵州茅台酒17瓶。

同日,许餐燕得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城二期其与陈超等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办公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将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其与陈超等人的仓库内108瓶贵州茅台酒运出,将其中60瓶交与许文君存放,其中48瓶交由顺风快递邮寄。

2018年3月18日,仁怀市公安局从仁怀市中枢镇三转盘茅台农商银行后门许文君住房查获扣押贵州茅台酒60瓶,在仁怀市中枢镇新一中对面顺风快递查获扣押贵州茅台酒48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仁怀市公安局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经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8年3月18日,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为每瓶1499元,十五年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为每瓶4999元,三十年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为每瓶11999元,贵州国宴茅台酒的市场价为每坪1879元,3000mL装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为每瓶12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餐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餐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餐燕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犯罪情节有异议:1.我受陈超邀请加入电商股东,因文化少,意识淡薄,我只是一个投资者和一个采购者,后他们被判刑我才知道他们在做电商采购业务,我没有参与组织经营;

2.本案我并非主观故意,也不是组织者。

被告人许餐燕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1.许餐燕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公司销售的贵州假茅台酒是通过公司打造的网络平台销售,而负责这些业务的都是公司法人陈超,许餐燕在公司仅仅负责基酒的采购,故应当认定为从犯;

2.结合庭审,许餐燕如实回答公诉方及审判长的讯问,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3.本案因其他被告人在另案判决书中已经对销售的贵州假茅台酒的数量进行确认,在本案中也应当参照其他被告人判决书中的销售数量;

4.由于许餐燕在前罪中已经被实际羁押6个月3天,其被实际羁押的期限在本案中应当予以扣减;

5.结合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其并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建议对许餐燕在判处刑罚罚金的同时也参照同案犯其他被告人罚金的数额。

对于本案,辩护人建议对其在一年有期徒刑内予以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许餐燕与陈超(已判刑)、李小毛(另案处理〉在贵州省仁怀市成立贵州省仁怀市农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和贵州省仁怀市小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并邀请杨超宇、刘杰(二人已判刑)及邓舰(另案处理)入股。

后因公司亏损,经许餐燕提议,陈超、杨超宇、刘杰等人开始销售假冒贵州茅台系列酒。

至2018年2月,陈超、杨超宇、刘杰等人通过阿里巴巴、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以1600元每件的价格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70余件。

2018年3月17日,仁怀市公安局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成二期后门陈超等人的办公场所查获飞天牌贵州茅台酒37瓶、十五年贵州茅台酒1瓶、三十年贵州茅台酒1瓶、3000mL装贵州茅台酒2瓶、贵州国宴茅台酒12瓶、贵州茅台酒(金奖)6瓶;

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陈超等人的仓库内查获飞天牌贵州茅台酒17瓶。

同日,许餐燕得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城二期其与陈超等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办公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将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其与陈超等人的仓库内108瓶贵州茅台酒运出,将其中60瓶交与许文君存放,其中48瓶交由顺风快递邮寄。

2018年3月18日,仁怀市公安局从仁怀市中枢镇三转盘茅台农商银行后门许文君住房查获扣押贵州茅台酒60瓶,在仁怀市中枢镇新一中对面顺风快递查获扣押贵州茅台酒48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仁怀市公安局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经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8年3月18日,飞天牌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为每瓶1499?元,十五年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为每瓶4999元,三十年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为每瓶11999元,贵州国宴茅台酒的市场价为每瓶1879元,3000mL装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为每瓶12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一、书证1.户籍信息。

证明许餐燕出生于1983年3月15曰,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情况告知函、执行通知书、矫正人员基本信息。

证明许餐燕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于缓刑期间在仁怀市盐津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止,以及犯罪嫌疑人许餐燕与陈超、杨超宇、刘杰等人犯罪的相关事实已在陈超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判决确认。

3.抓获经过。

证明仁怀市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3月8日在工作中发现在逃人员许餐燕的活动轨迹,后于2019年3月18日在遵义市保利小区内将其抓获归案。

4.拘留证、逮捕证。

证明犯罪嫌疑人许餐燕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逮捕。

5.接受证据清单、租房合同。

证明陈坤洪于2017年8月11日将其位于仁怀市国酒新城二组团B栋8401租给陈超,租期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1月1日;

陈坤洪将其位于国酒新城二期二楼出租给许餐燕使用,租期为五年,至2022年7月15日。

6.企业信息查询单。

证明陈超、许餐燕、李小毛于2017年7月17日成立了贵州省仁怀市小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成立了贵州省仁怀市农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7.银行明细。

证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陈超的建行账户多次从拼多多平台提现,且多次收到李小毛的转账。

8.进货信息截图。

证明徐坤银的手机截图显示,徐坤银于2017年10月30日从贵州省仁怀市农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1650元的贵州飞天53度白酒,2017年11月6日又购买了16000元的贵州飞天53度白酒。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

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18年1月3日从魏小能处调取贵州茅台酒6瓶。

10.采购记录。

证明经徐坤银确认,其4次通过阿里巴巴从农醇酒业陈超处购买了49650元贵州飞天53度白酒,其中2017年10月30日买1650元,2017年11月6日购买16000元,11月15日购买16000元,12月19日购买16000元。

1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

证明徐坤银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证人证言1.陈超的证言。

证实:2017年7月,陈超和许餐燕各自联系刘杰、杨超宇、邓舰、李小毛合伙在仁怀成立了农醇酒业销售公司,因一直亏损,许餐燕召集陈超和杨超宇、邓舰、刘杰商议做假酒,许餐燕负责联系假茅台供货商,邓舰负责采购其他品牌用酒,陈超、刘杰、杨超宇负责包装、销售,飞天茅台酒卖了七八十箱,每箱1600元左右,获利四五万元左右,其中,陈超分三次销售了31件飞天茅台酒给上海市嘉定区一名姓徐的男子(第一次是2017年10月以1650元的价格销售1件,第二次是第一次几天之后以每件1600元的价格销售10件,第三次是2017年12月以每件1600元销售20件),2017年12月以1600元的价格卖了一件6瓶装的53度飞天茅台酒给广东一个姓宦的男子,2018年1月份以1500元一件的价格卖了8件(6瓶装)53度飞天茅台酒给北京一名姓韩的人。

公司被查获的酒都是准备用来销售的。

2.杨超宇的证言。

证实:2017年8月,杨超宇、陈超、刘杰、许餐燕成立了农醇酒业销售公司卖酒,2017年9月,许餐燕又联系李小毛加入,李小毛联系邓舰加入,后经许餐燕提议,先后在阿里巴巴、拼多多、微信等平台销售假茅台、飞天接待等,具体由陈超负责公司运作和管理,杨超宇和刘杰负责公司网店运营,许餐燕负责联系进货,期间,杨超宇卖了20件左右的飞天茅台酒,每件1500元左右。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杨超宇共领了工资2万多元。

3.刘杰的证言。

证实:2017年8月,受陈超邀请,刘杰和杨超宇入股农醇酒业销售公司销售贵州茅台酒、贵宾接待酒、茅台1918酒、飞天接待酒,工资是每月底薪3000元加提成,公司大股东有许餐燕、陈超、邓舰、李小毛,陈超负责公司和财务管理,刘杰、杨超宇、杨发秋负责拼多多销售,吴俊豪、何钦钦、陈雄辉负责打包机邮寄酒,谭兰负责淘宝和阿里巴巴销售。

刘杰销售的酒是许餐燕联系酒厂将散装的酒送到罗家坝的仓库内,由何钦钦和吴俊豪负责装瓶装箱。

贵州茅台酒的标价是1800元1箱,刘杰负责的网店卖出七八件。

2017年刘杰总共得提成33000元。

4.邓舰的证言。

证实:2017年9月,邓舰出资十万元入股“农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由许餐燕负责管理,陈超、刘杰、杨超宇经营拼多多、阿里巴巴等网店,2017年10月,许餐燕提出卖假茅台酒后,开始经营假冒茅台酒、飞天接待酒、茅台1918等。

期间,邓舰也经营了一个多月的拼多多网店,大约销售了十几瓶假茅台,2017年12月才离开公司。

2018年2月,陈超支付2017年的分红1.4万元给邓舰。

5.李小毛的证言。

证实:2017年7月,其与陈超、许餐燕成立了农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和小毛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酒,公司开始运营后,陈超带刘杰、杨超宇负责开设网店卖酒,许餐燕负责管理公司事务,因生意不好,许餐燕提议卖假茅台酒,之后陈超等人开始在网店卖假茅台酒。

6.许文君的证言。

证实:其堂哥许餐燕是仁怀市农醇酒业销售公司股东,公司在包装假冒茅台酒,2017年11月,许文君到公司帮许餐燕包装了大概三十瓶酒,并通过天天快递帮许餐燕邮寄过7箱酒。

2017年3月17日,许餐燕打电话说他公司出事了,喊我帮他放一下酒。

许餐燕喊一辆三轮车拉了一些酒过来,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取走8件去发货,剩下10件茅台酒和1件王子酒交给许文君放在美发店宿舍,许文君在处理这些酒时被查获,现场扣押了10件茅台酒后,又到顺丰快递将还未发出的8件茅台酒扣押。

7.陈再坤的证言。

证实:2018年3月17日早上11时许,一名男子叫其驾驶三轮车到罗家坝荞饭前面公路边拉东西,到后该男子去放酒的地方抱了些酒到三轮车上,让其运到耗儿山十字路口前面,由另外两名男子将酒搬走。

8.谭兰的证言。

证实:其于2018年3月8日通过陈超面试到农醇酒业销售公司上班,公司股东有许餐燕、邓舰、李小毛,在公司上班的还有陈超、刘杰、杨超宇等人,谭兰主要负责网上营销。

9.何钦钦的证言。

证实:其通过杨超宇介绍于2018年3月9日到仁怀市农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主要是通过网上各种销售平台销售茅台酒、飞天接待酒、茅台贵宾酒、茅台1918酒等,其与吴俊豪主要负责拿快递单子到罗家坝附近的仓库将包装好的酒提供给快递公司邮寄,每天都在发酒出去,多的时候八九十件,少的时候二三十件,发出去的有飞天接待酒、茅台1918酒、白内供酒和一瓶茅台酒。

10.杨发秋的证言。

证实:杨发秋是2018年2月下旬通过陈超面试到农醇酒业销售公司上班,公司主要是通过拼多多、淘宝、阿里巴巴几个电商平台开网店卖飞天茅台酒、亲皇台酒、贵州一碗酒、赖香酒、茅台1918酒、内供酒、飞天接待酒等。

公司法人是陈超,股东有陈超、刘杰、杨超宇、邓舰、李小毛、许餐燕。

11.陈雄辉的证言。

证实:其经许餐燕介绍于2018年3月8日到农醇酒业公司上班,公司里面有陈超、刘杰、杨超宇、杨发秋、谭兰、何钦钦、许餐燕、邓舰、小毛,公司主要销售白酒,酒包装上写有“茅台镇”、“飞天”等字样,2018年3月16日,陈超叫其去仓库一起包装酒,一共装了六瓶装的白酒三十九件,包装盒上有“飞天”字样。

12.杨承刚的证言。

证实:其和陈超是同学,2017年12月份,其以960元的价格从陈超处买了四件一碗客酒,帮陈超在阿里巴巴刷了两次单,有一次是飞天茅台酒,但实际未交易。

13.吴启容的证言。

证实:其和陈坤洪是夫妻关系,陈坤洪于2017年8月11日将二人在仁怀市国酒新城二期13栋8401套房租给陈超,租期是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1月1日。

14.陈坤湖的证言。

证实:其于2017年7月将仁怀市国酒新城二期后门C栋二楼的房子租给一个叫许餐燕的人开电商公司网上卖酒,他公司里面有一个叫陈超。

15.魏小能的证言。

证实:2018年1月初,其在凤凰网上以6200元的价格买了一箱(6瓶)的飞天茅台酒。

16.徐坤银的证言。

证实:其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共从农醇酒业公司釆购了31箱(每箱6瓶)假冒贵州茅台酒,支付酒款49650元,其中,2017年10月31日以1650元购买1箱,2017年11月上旬以16000元购买了10箱,2017年11月中旬以16000元购买10箱,2017年12月中旬以16000元购买10箱,送给朋友大约2箱,碎掉1瓶,剩余13瓶,其余用于销售。

17.施玮的证言,证实:其是许餐燕的妻子,许餐燕与李小毛、邓舰是朋友。

三、犯罪嫌疑人许餐燕的供述与辩解。

许餐燕供述:2017年11月份,我和陈超、刘杰、杨超宇、李小毛、邓舰一起成立了浓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白酒销售,我、陈超、邓舰和李小毛每人占股百分之二十,刘杰和杨超宇每人占股百分之五,公司主要是陈超负责销售,通过什么方式销售不清楚,也不清楚是否销售过假冒贵州茅台酒,我投资了10万元,我在公司不负责什么。

2018年初过年的时候,我分红得了1万元,是陈超发的。

四、鉴定意见1.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表、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证明:贵州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其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从仁怀市中枢镇国酒新城二期后面查获的陈超持有的贵州茅台酒37瓶、十五年贵州茅台酒1瓶、三十年贵州茅台酒1瓶、贵州茅台酒(国宴)12瓶、3000ML装贵州茅台酒2瓶、贵州茅台酒(金奖)6瓶,中枢镇罗家坝罗聘荞饭后面陈超的仓库内查获的贵州茅台酒17瓶,以及从许文君处查获的位于仁怀市中枢镇耗儿山十字路口居民楼8楼的贵州茅台酒1瓶、中枢镇新一中对面顺风快递的贵州茅台酒48瓶、中枢镇三转盘茅台农商银行后面的贵州茅台酒60瓶、茅台王子酒6瓶,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2.鉴定委托书、鉴定证明表。

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鉴定,从徐坤银处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和从魏小能处调取的贵州茅台酒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包装)出品,属假冒贵州茅台酒,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3.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测算说明、情况说明。

证明:经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8年3月17日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市场价为1499元/瓶,十五年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市场价为4999元/瓶、三十年贵州茅台酒市场价为11999元/瓶、贵州国宴茅台酒市场价为1879元/瓶、3000ml装的贵州茅台酒市场价为12800元/瓶、茅台王子酒市场价为129元/瓶。

该结论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杨超宇、陈超、刘杰。

五、勘验检查、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18日依法对农醇酒业销售公司及员工宿舍进行勘验,该现场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国酒新城2期后门农醇酒业销售公司内及员工宿舍,农醇酒业销售公司位于富康路106-12号住宅楼2楼,在农醇酒业销售公司发现贵州茅台酒10瓶,茅台品鉴酒6瓶,茅台内供酒6瓶,贵州茅台机场纪念酒4瓶;

员工宿舍位于富康路106-14住宅楼4楼,在员工宿舍发现1L装贵州茅台酒41瓶,3L装贵州茅台酒2瓶,1L装茅台贵宾酒1瓶,1L装飞天接待酒1瓶。

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17曰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成二期后门一居民楼检查获十五年贵州茅台酒1瓶、三十年贵州茅台酒1瓶、3L装贵州茅台酒2瓶、贵州茅台酒(金奖)6瓶、普通飞天牌贵州茅台酒37瓶、贵州茅台酒(国宴)12瓶;

在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陈超等人的仓库内检查出飞天牌贵州茅台酒19瓶、飘带一把、瓶盖若干、纸箱封装机1台、空压机1台、压盖机1台;

于2018年3月18日在仁怀市三转盘茅台农商银行后门一居民楼四楼许文君住房查获飞天牌贵州茅台酒60瓶、茅台王子酒6瓶,在仁怀市耗儿山十字路口居民楼8楼许文君租住查获飞天贵州茅台酒1瓶,在仁怀市新一中对面顺丰快递查获许文君正准备寄出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48瓶。

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3.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于2018年1月23日对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金润璐478弄20号702室徐坤银住所进行搜查,查获飞天牌贵州茅台酒13瓶、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2部。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许文君指认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小区内一处地下仓库就是许餐燕把茅台酒交给自己的地方,耗儿山一处居民楼8楼,就是自己租住的房屋,自己交茅台酒的快递公司是体育馆对面顺风快递公司。

刘杰、杨超宇、陈超指认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城二期后门对面居民楼8栋4楼8401房屋是员工宿舍,C栋2楼7201房屋是公司办公场地,其中一个办公桌为网上销售的办公地方,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小区内一处地下仓库其存放酒的仓库。

邓舰辨认出一起开公司卖酒的李小毛、许餐燕;

杨超宇辨认出农醇酒业的股东李小毛、邓舰;

谭兰辨认出股东邓舰、李小毛;

杨发秋辨认出股东邓舰、李小毛;

刘杰辨认出股东邓舰、李小毛;

陈超辨认出股东邓舰、李小毛;

许文君辨认出一起开公司的许餐燕。

李小毛、邓舰对国酒新城二期后门浓醇酒业公司的位置、罗家坝存放酒的仓库的位置进行指认,陈再坤对罗家坝停车拉酒的地方、耗儿山下酒的地方进行了指认,李小毛、许文君辨认出许餐燕。

许餐燕辨认出杨超宇、李小毛、邓舰、陈超,并对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国酒新城二期后门公路对面的浓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和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库房进行了指认。

陈坤湖辨认出租用其房屋的人是许餐燕。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许餐燕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书证部分(1-11号)没有异议。

对证人证言部分(1-6号)有异议,认为自己并没有组织和参与假酒的制作和销售,也不知道公司其他人员在进行假酒的制作和销售;

对证人证言部分(7-17号)没有异议;

对许餐燕的供述与辩解没有异议。

对鉴定意见(1-3号)没有异议。

对勘验检查、检查、辨认笔录(1-4号)没有异议。

辩护人廖浪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书证部分(1号-11号)证据没有异议。

对证人证言部分(1-6号)有异议,认为许餐燕不知晓也没有组织和参与假酒的制作和销售,陈超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犯罪的组织人员;

证人对证言部分(7-16号)没有异议;

对证人证言部分(17号)有异议,不能证明许餐燕参与假茅台酒的实际销售。

对许餐燕的供述与辩解,没有异议。

对鉴定意见(1-3号),没有异议。

对勘验检查、检查、辨认笔录(1-4号)没有异议。

许餐燕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证据:(2018)黔03刑初100号判决书,证明:本案销售假酒的数量已经认定为70件。

公诉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我方指控已经销售的是70件,但未销售部分作为量刑考虑。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其证明效力及所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

辩护人出示的(2018)黔03邢初100号判决书,经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关于非法经营额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的规定,被告人许餐燕与杨超宇、刘杰、陈超均系涉案公司股东,其以公司名义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其以每件16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70余件,该销售金额应认定为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故许餐燕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12000元。

许餐燕的辩护人关于法经营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数量为70件的辩称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量刑的问题。

被告人许餐燕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12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许餐燕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许餐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的规定,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餐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关于二罪并罚的问题。

被告人许餐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113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判定:许餐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的规定,被告人许餐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的规定,被告人许餐燕前罪判处的缓刑撤销以后,应当二罪并罚,并处罚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刑初68号刑事判决关于对被告人许餐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许餐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前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已缴纳);

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被羁押的174天予以扣除,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前罪罚金已缴纳,予以扣减)。

三、扣押在案的赃物、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仁怀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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