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145号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庄铭玮,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灏源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洛阳市荣大建材城C馆一楼B区16号。
经营者:杨三杰。
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灏源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