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初601号原告:阳泉田园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辛兴桥北。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GRANTALISTAIRDUNC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悦,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天然乳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KelvinAndrewWICKHAM。
被告: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英厦,总经理。
被告:恒天然合作社集团有限公司(FONTERRACO-OPERTIVEGROUPLIMITED)。
被告:恒天然品牌有限公司(FONTERRABRANDSLIMITED)。
被告:新西兰牛奶品牌有限公司(NEWZEALANDMILKBRANDSLIMITED)。
被告:恒天然品牌(新西兰)有限公司(FONTERRABRANDS(NEWZEALAND)LIMITED),住所地新西兰奥克兰市。
法定代表人:布雷特·道格拉斯·亨肖,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平,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15号。
法定代表人:孟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泉田园乳业有限公司(简称田园公司)与被告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乳品(广州)有限公司(简称恒天然广州公司)、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大昌三昶公司)、恒天然合作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有限公司(简称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有限公司(简称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恒天然品牌(新西兰)有限公司(简称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家乐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的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章庞宠,被告恒天然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悦、苏国宝,被告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平、苏国宝,被告北京家乐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恒天然广州公司、大昌三昶公司、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园公司诉讼请求:一、判令八被告停止侵犯田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八被告销毁库存剩余侵权产品;
三、判令八被告赔偿田园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926万元、合理费用24万元,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四、判令八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五、判令八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田园公司创建于2001年,是一家以生产销售纯牛奶、乳酸菌等液态奶为主营业务,集研发、培训、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科技企业。
田园公司注册有第7625290号、第7625356号“田园TIANYUAN”商标。
二、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和恒天然新西兰公司生产并通过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广州公司和大昌三昶公司在中国大陆进口及销售涉案产品,北京家乐福公司销售了涉案商品,田园公司在北京家乐福公司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
八被告生产、进口、销售了侵犯田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
故田园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恒天然上海公司辩称:一、恒天然上海公司是恒天然集团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恒天然上海公司曾经独家从恒天然新西兰公司进口“COUNTRYGOODNESS田园”品牌超高温灭菌牛奶,并作为该系列产品的总经销商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
二、在田园公司申请注册“田园TIANYUAN”系列商标之前,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在牛奶商品上合法、广泛、持续使用“COUNTRYGOODNESS田园”标识,并取得较高市场知名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恒天然新西兰公司使用的“COUNTRYGOODNESS田园”标识与田园公司主张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田园TIANYUAN”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四、田园公司主张的人民币5000万元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五、田园公司恶意抢注恒天然新西兰公司的商标,并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索要高额赔偿,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六、恒天然上海公司进口的涉案产品合法来源于恒天然新西兰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不同意田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天然新西兰公司辩称:一、在田园公司申请注册“田园TIANYUAN”商标之前,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已经在牛奶商品上合法、广泛、持续使用“田园”系列标识,并取得较高市场知名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恒天然新西兰公司使用的“COUNTRYGOODNESS田园”标识与田园公司主张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田园TIANYUAN”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三、田园公司主张的人民币5000万元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四、田园公司恶意抢注恒天然新西兰公司的商标,并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索要高额赔偿,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故不同意田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昌三昶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大昌三昶公司成立于2008年,成立后收购了上海三昶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昶商务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包括2008年之前代理的恒天然集团公司的“COUNTRYGOODNESS田园”品牌牛奶在中国的分销业务。
二、在收购期间,三昶商务公司向大昌三昶公司披露信息:三昶商务公司在2009年之前已经独家代理销售“田园”产品多年,“田园”已经成为“COUNTRYGOODNESS田园”品牌牛奶在中国销售的中文标识,田园产品通过家乐福、沃尔玛等多家卖场销售给中国消费者。
三、三昶商务公司自2008年逐步将业务转给大昌三昶公司,并于2012年完成资产转让后正式注销。
在此期间,三昶商务公司仍持续管理“COUNTRYGOODNESS田园”品牌牛奶的分销。
四、“COUNTRYGOODNESS田园”标识在2009年之前已在进口牛奶产品包装上广泛使用,其中“田园”作为其中文标识已形成相应辨识度,并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
五、大昌三昶公司销售的田园产品均合法采购自恒天然集团相关公司,来源合法。
故大昌三昶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北京家乐福公司辩称:一、北京家乐福公司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该产品由上海廷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廷杨公司)提供,为北京家乐福公司合法取得。
二、廷杨公司作为供应商,在与北京家乐福公司签订的《商品合同》第8.2条、第8.2.2条中对其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品合法性作出特别承诺,这足以使北京家乐福公司相信廷杨公司提供的商品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家乐福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恒天然广州公司、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田园公司及商标注册情况田园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2日,其经营范围包括:养殖奶牛;
制造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
2001年9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
2010年3月、2013年12月、2017年3月,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分别评定其为“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2018年3月25日,山西省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其“田园TIANYUAN”商标“2017消费者喜爱的山西食品品牌奖”。
田园公司申请注册有第7625290号“田园TIANYUAN”商标(见附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油(奶制品);
奶酪;
牛奶;
酸乳酪;
乳酒(牛奶饮料);
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
牛奶制品;
奶茶(以奶为主);
可可牛奶(以奶为主);
酸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3日。
田园公司申请注册有第7625290号“田园TIANYUAN”商标(见附图),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
果汁;
水(饮料);
矿泉水;
无酒精饮料;
杏仁牛奶(饮料);
汽水;
水果饮料(不含酒精);
花生牛奶(软饮料);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自2009年起,田园公司通过向单位直接供货、与个人合作在阳泉市部分小区销售和入户配送服务等方式销售“田园”牛奶。
二、被诉侵权行为2015年5月20日,田园公司委托刘阳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简称方正公证处)对购买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同日,刘阳与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蒲方路与芳古路交汇处东北角芳城园家乐福超市,刘阳在该商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产品标识为“田园”的牛奶一盒,并就本次消费向该商铺索要发票,最终取得发票号码为23388179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并将所购商品封贴后交由田园公司自行保管。
针对上述购买过程,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809号公证书(简称第07809号公证书)。
经本院勘验,该公证过程中所购商品包装上正面标示有“COUNTRYGOODNESS田园及图”商标,侧面标示的生产商为FonterraBrands(NewZealand)Limited,进口商为恒天然上海公司,经销商为大昌三昶公司,另一侧面标示有“原产国新西兰田园品牌是恒天然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字样。
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田园公司还前往位于北京的其他9家家乐福超市,以及位于天津、上海、南京、徐州、淮北、苏州、无锡等城市的34家超市购买了“田园”牛奶,并对购买过程分别进行了公证。
三、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大昌三昶公司的抗辩事实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在我国注册有第5940039号“COUNTRYGOODNES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
乳制品;
酸乳酪;
经人工培制的牛奶制品;
松软白干酪;
酸奶油;
酸奶油酱;
奶油奶酪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09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止。
新西兰海关于2019年5月24日出具证明信,确认下列有关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出口事项:“1.2006年3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恒天然品牌(新西兰)公司填写了七十一(71)条出口记录。
2.每天出口记录所用出口商品代码为40143304L或00331752J。
这两个代码均为恒天然品牌(新西兰)公司有效的海关代码。
3.上述出口记录发货申报的FOB价值为13162173.00新西兰元。
4.这些货物的新西兰关税分类为:0401.10.09.00F0401.20.09.01H5.所有71条出口记录的目的地国代码均为中国。
”该证明信已经公证认证。
编号分别为222520061256050723、222520071257070665、22252008125822310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三昶商务公司分别于2006年11月29日、2007年1月21日、2008年8月20日从新西兰进口品牌为“田园”的牛奶,总价分别为29743.2美元、44676美元、38613.8美元。
根据恒天然上海公司的申请,本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简称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调取了上述三项海关报关信息的系统信息。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向本院提供的系统截屏信息显示,其报关信息与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提供的上述三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上记载的信息一致。
对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出具的声明及所附照片所作公证认证文件显示,家乐福在2007年8月17日至9月2日举办的“国际食品节”活动中,销售标识有“田园COUNTRYGOODNESS及图”的牛奶。
2007年4月《贝太厨房》刊登有“田园COUNTRYGOODNESS及图”保鲜纯牛奶、高钙低脂奶、脱脂牛奶和保鲜低脂牛奶的广告。
2019年6月21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以“田园and牛奶”为检索词,挑选打印3篇文章。
其中,2009年7月31日《华西都市报》刊登题为《成都华联强力折扣搏杀购物节全场3折再满500送50》的文章写到:“而刚刚开始调整的成都华联超市,本次也将把近期引进新商品的成果展示在顾客面前,如:哈根达斯和明治的冰淇淋、德国DAB啤酒、依云、屈臣氏苏打水、田园牛奶”。
2008年12月2日、2008年11月18日《每日商报》分别刊登题为《断货一个多月的进口牛奶超市重新上架》、《进口牛奶杭城超市集体断货》两篇文章中均写到:“目前杭州市面上销售的原装进口牛奶品牌主要集中在田园牌、总统牌、保利氏牌等七八种”。
2019年6月21日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以“田园牛奶”为检索词,检索出2007年2月9日《太仓日报》关于新城广场进口食品超市商品介绍中列有“新西兰食品:田园牛奶系列”。
2019年6月19日浙江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2008年10月17日《无锡商报》刊登题为《秋冬吃冰淇淋,感受别样情调》文章写到:“为了规避目前国内出现的牛奶问题,Gelato均采用进口的新西兰田园脱脂牛奶”。
2009年6月19日《无锡商报》刊登题为《这个夏天有点“冰”》的文章写到:“Gelato均采用进口的新西兰田园脱脂牛奶”。
2019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38979号公证书,对互联网上关于“田园”牛奶的报道文章进行了公证。
其中包括:1.2008年9月25日中国新闻网登载的《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乳制品未检出三聚氰胺》;
2.2008年9月26日中国网登载的《质检总局公布进口乳制品三聚氰胺检测情况(名单)》;
3.2008年9月27日搜狐网登载的《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乳制品未检测出三聚氰胺》;
4.2008年9月25日新浪网登载的《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乳制品未检出三聚氰胺》。
上述四篇文章均是关于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对对进口乳制品的检验留样、市场抽样以及2008年9月9日以后进口的乳及乳制品抽样进行三聚氰胺检测,检测合格的名单中包括“田园高钙低脂牛奶”“田园脱脂牛奶”等“田园”牛奶产品。
该公证书中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登载的《之间总局公布进口预包装乳制品三聚氰胺检测情况》所作公证,未打开查看文章所附名为“进口预包装乳制品合格名单”的附件进行查看,因此无法确认其名单内容。
201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435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大众点评网上针对“JennyLou’s(三里屯店)”,网名为“JoisinLovE”的网友评论道:“牛奶:田园的比较好~这里卖的比较好的!
而且比较别的半脱脂和脱脂牛奶~田园的蛋白质含量最高了~而且好喝!
!
都是1升装的!
”该评论发表于2007年3月24日,更新于2007年12月21日。
四、北京家乐福公司的抗辩事实2015年9月28日,北京家乐福公司与廷杨公司签订《商品合同》,约定由廷杨公司作为供货商向北京家乐福公司供货。
合同第8.2条商品质量和知识产权约定:“作为全球第二大零售集团,家乐福在中国经营十多年来,其商业公司和商店一直十分重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尤其是其中有关商品质量、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
同时,供应商也在此承诺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共创知法、守法的和谐市场环境。
”第8.2.2条约定:“供应商特此承诺:……(2)其对所售商品及其包装、标识上使用的任何知识产权依法拥有完全有效的专有权或者使用权;
(3)其所售商品及其包装、标识以及商品的交付和销售未以任何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该合同附件中所列供货商品包括品牌为“安佳”的超高温灭菌脱脂牛奶等多个安佳牛奶产品。
北京家乐福公司称,“安佳”为恒天然旗下的主打品牌,为标识方便,在合同中仅写明其主打品牌,但商品名称实际为“田园”牛奶的商品名称。
五、损害赔偿的事实为证明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广州公司、大昌三昶公司、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的获利情况,田园公司向本院提交(2016)冀石国证民字第4700、4701号、(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8865号公证书及相应翻译件,上述公证书对从www.fonterra.com网站上下载的2014至2016年的恒天然集团公司年报进行了公证。
田园公司称其主张的合理支出包括:1.公证费120000元,每份公证书公证费2500元,共计48份公证书;
2.翻译费20000元;
3。
律师费100000元。
但田园公司就其合理支出未能提交证据。
六、其他事实针对田园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625290号“田园TIANYUAN”商标,新西兰乳品牌有限公司(中文翻译不同,即本案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曾提出异议申请。
该公司在2012年7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的《商标异议补充理由书》中陈述:“申请人(即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是FonterraBrandsLimited的子公司,后者是FonterraCo-operativeGroupLimited(恒天然合作集团)的子公司,因此申请人是恒天然的子公司之一。
”根据该《商标异议补充理由书》和第07809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田园”牛奶包装盒侧面标示的“原产国新西兰田园品牌是恒天然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字样,田园公司主张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均构成侵权。
田园公司起诉时还主张八被告侵犯其第11096660号、第11096674号“田园TIANYUAN”商标,并主张其第7625356号、第11096674号“田园TIANYUAN”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田园公司放弃上述主张。
另查,田园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申请注册第7625290号、第7625356号“田园TIANYUAN”商标。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标异议补充理由书、田园公司工商档案、所获荣誉、销售合同及发票、新西兰海关证明信、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声明书、《贝太厨房》杂志、图书馆检索报告,以及本院调取的海关报关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各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犯田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田园公司享有对第7625290号、第7625356号“田园TIANYUAN”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涉案商品使用的标志,其文字“COUNTRY”“GOODNESS”分别环绕于太阳图形上下方,上述文字、图形均置于椭圆形框内,文字“田”、“园”分别位于椭圆形框两侧。
与田园公司的第7625290号“田园TIANYUAN”商标相比较,在商标近似方面,中文文字是中国相关公众识别商标的主要部分,二者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田园”,且呼叫相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在商品类似方面,涉案商品为牛奶,田园公司的第7625290号“田园TIANYUA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包括牛奶商品,二者为同一种商品。
二者共同使用在牛奶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田园公司,因此二者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关于标识不近似,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将涉案商品使用的标志与田园公司第7625356号“田园TIANYUAN”商标相比较,第7625356号“田园TIANYUA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
果汁;
水(饮料);
矿泉水;
无酒精饮料;
杏仁牛奶(饮料);
汽水;
水果饮料(不含酒精);
花生牛奶(软饮料);
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涉案商品为牛奶,二者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
如前所述,虽然涉案商品使用的标志与第7625356号“田园TIANYUAN”商标为近似商标,但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涉案商品包装盒上明确标示该商品生产商为FonterraBrands(NewZealand)Limited,即恒天然新西兰公司,进口商为恒天然上海公司,经销商为大昌三昶公司。
据此,可以认定恒天然新西兰公司生产了涉案商品,恒天然上海公司、大昌三昶公司进口、销售了涉案商品。
关于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提出的先用权抗辩。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田园公司主张的第7625290号、第7625356号“田园TIANYUAN”商标均为2009年8月17日申请注册。
根据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提交的证据,三昶商务公司作为当时的经销商,于2006年至2008年间从新西兰进口“田园”牛奶;
2007年4月公开发行的《贝太厨房》杂志刊登有“田园COUNTRYGOODNESS及图”的牛奶广告;
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出具声明所附照片中家乐福在2007年8月17日至9月2日举办的“国际食品节”活动中销售了“田园COUNTRYGOODNESS”牛奶;
2009年8月17日之前的《华西都市报》《每日商报》《太仓日报》《无锡商报》等多份报刊的文章中涉及“田园”牛奶;
2008年9月中国新闻网、中国网、搜狐网、新浪网刊登的关于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奶进行三聚氰胺检测的报道中,检测合格的牛奶包括“田园”牛奶;
2007年网友在大众点评网上对JennyLou’s三里屯店销售的“田园”牛奶进行了评价。
上述证据均可以证明,在2009年8月17日之前,标识有“COUNTRYGOODNESS田园及图”的新西兰“田园”牛奶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始销售,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先于田园公司在牛奶商品上在中国大陆使用“COUNTRYGOODNESS田园及图”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
现无证据表明被诉侵权行为超出了原有使用范围,因此田园公司无权禁止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因此恒天然新西兰公司、恒天然上海公司和大昌三昶公司提出的先用权抗辩事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大昌三昶公司生产、进口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未侵犯田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田园公司关于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大昌三昶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田园公司称其使用“田园”商标早于恒天然新西兰公司、恒天然上海公司和大昌三昶公司使用“COUNTRYGOODNESS田园及图”商标,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在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大昌三昶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北京家乐福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亦未侵犯田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田园公司关于北京家乐福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田园公司关于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的诉讼请求,现无证据证明上述三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田园公司依据恒天然牛奶品牌公司在《商标异议补充理由书》中的陈述和涉案商品上的“原产国新西兰田园品牌是恒天然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字样,主张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亦构成侵权。
对此本院认为,即便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与恒天然新西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上述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因其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便认定其实施了侵权行为。
而涉案商品上的“原产国新西兰田园品牌是恒天然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字样,亦无法证明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
而且,如前所述,恒天然上海公司、恒天然新西兰公司、大昌三昶公司生产、进口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未侵犯田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田园公司关于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恒天然广州公司、大昌三昶公司、恒天然集团公司、恒天然品牌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田园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各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阳泉田园乳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九万一千八百元,由原告阳泉田园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阳泉田园乳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恒天然乳品(广州)有限公司、大昌三昶(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恒天然合作社集团有限公司、恒天然品牌有限公司、新西兰牛奶品牌有限公司、恒天然品牌(新西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