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34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贺腾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琵琶办事处棕榈商业街12-1-101。
经营者:神贺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鼓楼区贺腾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后收取16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