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5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山湖区万荣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家居建材城解放三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MA36R4D415。
经营者:姜万荣,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山湖区万荣卫浴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