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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苗苗纯娱乐有限公司、刘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402民初11650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珠海苗苗纯娱乐有限公司、刘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苗苗纯娱乐有限公司;刘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1165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苗苗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南路2095号摩尔广场二层220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B。

法定代表人:刘念被告:刘念,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苗苗纯娱乐有限公司、刘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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