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高全部、高炳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002执1151号
案件名称高全部、高炳川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全部;高炳川;吴德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002执1151号移送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高全部,男,汉族,1974年7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高炳川,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

被执行人:吴德地,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住苍南县。

本院在执行高全部、高炳川、吴德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全部、高炳川、吴德地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全部、高炳川、吴德地收入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