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0民初21430号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松,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奇,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桑爱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立,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唱公司)与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见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欢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松、周家奇,被告看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自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欢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看见音乐”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看见音乐”标识,停止使用并注销kanjianyinyue.com域名;
3.被告在新浪微博、腾讯网首页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0元。
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注销域名、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发布道歉声明的主张,同时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中消除侵权影响的平台由法院确定。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创办“看见音乐”,开办看见音乐网站kanjian.com,并上线“看见音乐”APP,主要向独立音乐人、知名音乐人提供音乐分享交流平台,提供版权管理和代理、歌曲宣传推广等服务。
原告申请“看见音乐”注册商标,在第45类版权管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范围内获得商标专用权。
“看见音乐”已签约500万首版权歌曲,规模在亚洲领先,位列世界前十,年版权交易额超5,000万元,并与超过150家音乐使用渠道、覆盖全球95%的音乐市场、多家音乐平台、多名知名艺人建立合作,独家获得艺人新歌、新MV的全球版权,国内点击量超过100亿。
通过原告研发的版权管理系统,所有版权人可以自行将歌曲一键发行至原告所有合作平台。
“看见音乐”作为产品名称和网站名称,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被告于2015年10月成立,开展与原告业务相同的音乐版权管理和代理等业务,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为字号,在其官方微博、微信中多处使用“看见音乐”“看见音乐—官微”等标识,模仿原告标识结构和字体,并在百度百科有关被告公司的词条中将看见音乐作为LOGO使用。
2017年10月,被告抢注kanjianyinyue.com域名,设立官网,在官网中亦使用众多“看见音乐”标识。
此外,被告盗用原告的发行文案和图片,谎称具有原告独有的“全球发行、一键发行、全球同步、获取收益”等版权管理技术以及原告具备的24小时上架、150家全球渠道、覆盖全球95%市场等版权管理优势。
被告的上述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看见音乐”产品名称、域名、网站名称作为被告企业字号,在网络宣传中作商标使用、抢注相似域名,盗用原告网页和宣传文稿,引起公众混淆,原告因此多次被第三方用户投诉,造成原告重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原告明确其主张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1.将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看见音乐”注册为企业字号造成混淆;
2.使用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看见音乐”及网站域名kanjian.com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kanjianyinyue.com”。
原告同时明确,主张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
被告看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申请时间是2016年10月26日,被告公司名称核准及设立时间均在先,依法拥有“看见音乐”的商号使用权,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被告将自己的商号作为网站名称以及微博的注册名称具有合法理由,不存在恶意攀附原告的动机和目的;
2.被告网站标识由“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及logo”构成,与原告“看见音乐”四个汉字有明显区别,虽然原被告微博均包含“看见音乐”,但微博名称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产品名称,且两者有明显区别;
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被告注册取得“看见音乐”的企业名称和商号前,原告的“看见音乐”属于知名商品、服务,且原告在最初进行推广使用的是8508kanjianyinyue.com,突出的标识是8508,“看见音乐”的字样很小,之后原告在推广时产品名称是I'M独立音乐,原告的版权管理及推广平台是星球发行,也不是“看见音乐”;
4.将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名称才是商标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条件;
5.被告使用的域名kanjianyinyue是企业名称的拼音,属于正常合理的使用,且域名作为一个电脑识别的标识,“看见”与“看见音乐”的拼音差别巨大,人眼即可以简单识别,不存在电脑系统的混淆;
6.原、被告经营的业务领域完全不同,虽都从事与音乐相关的业务,但原告是从事经营性网站和APP,是线上业务,被告不存在任何线上业务,被告的网站是非经营性的企业门户网站;
7.道歉的民事责任仅限于人身权,本案不应适用该责任方式。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看见音乐”介绍,证明原告原创了“看见音乐”商标,并从2013年起在网站、APP等各个领域中持续使用;
2.看见音乐网站开通和kanjian.com域名启用公告,证明原告2013年6月网站开通,2014年3月启用kanjian.com新域名;
3.“看见音乐”在应用平台的发行截图,证明“看见音乐”2014年1月在苹果应用市场首次上架;4.第XXXXXXXX号“看见音乐kanjian.com”商标证;
5.第XXXXXXXX号“看见音乐”商标证;
证据4-5证明原告一直使用“看见音乐”商标,2014年起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在第35类、第45类等相关产品和服务上获得了商标专用权;
6.“看见音乐”微博首页,证明原告2012年11月29日开通“看见音乐(www.kanjian.com)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博已有20万人关注,发布微博5,000条;
7.“看见音乐”的版权管理和发行平台网页介绍,证明“看见音乐”为音乐人独立开发的音乐管理发行平台“星球发行”的相关情况;
8.“看见音乐”发行部分专辑截屏,证明2017年“看见音乐”独家代理了众多知名艺人新专辑的发行、推广和版权管理事宜,产生巨大的市场影响力;
9.(2018)鄂琴台内证字第1381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于2017年11月8日在微博认证,并以“看见音乐-官微”名字注册;
微博首页多处使用“看见音乐”,模仿原告商标字体和结构,并在微博中多处突出使用;
在“百度百科”中对被告的相关介绍等;
10.kanjianyinyue.com域名登记和备案,证明2017年6月27日被告抢注了kanjianyinyue.com域名,同年8月24日被告网站通过工信部备案;
11.(2018)鄂琴台内证字第1381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设立“看见音乐”网站,网站中多处使用“看见音乐”商标,故意制造公众的混淆和误认;12.微博投诉截屏,证明被告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引起公众的严重混淆,造成原告商誉受损;
13.荣誉证书,证明“看见音乐”项目在第五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上海赛区、全国赛区均获得优胜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14.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的合理开支,为本案证据保全支付了6,000元公证费。
15.被告微博注册信息,证明被告微博的相关情况;
16.被告域名注册信息,证明被告2017年6月27日申请注册kanjianyinyue.com域名,制造公众混淆;
17.注册商标申请查询,证明原告早于2014年即提出商标申请,长期使用形成合法权益,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18.“看见音乐”网站官方APP上线公告;
19.“看见音乐”网站安卓版官方APP更名为“看见音乐app”的公告;
20.“看见音乐”网站IOS版官方APP更名“看见音乐app”公告;
21.“看见音乐”TV版上线公告;
22.第三方数据监测平台友盟对“看见音乐”安卓版的运营数据统计;
23.第三方数据监测平台友盟对“看见音乐”TV版的运营数据统计;
证据18-23证明“看见音乐”网站推出APP客户端,以及用户量,反映“看见音乐”的影响力;
24.“看见音乐”网站中“看见FM”的主页;
25.“看见FM”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音乐人合作电台量截图及链接;
26.“看见音乐”网站在网易云音乐上创建“看见FM”主页;
27.“看见音乐”在网易云音乐上发布的音乐人合作看见节目列表;
28.“看见音乐”网站在蜻蜓FM上创建“看见FM”主页;
29.“看见音乐”网站在听伴(原考拉FM)创建“看见FM”主页;
30.“看见音乐”在蜻蜓FM上发布的与知名歌手袁娅维合作的电台节目;
31.“看见音乐”在蜻蜓FM上发布的与知名组合痛仰乐队合作的电台节目;
32.“看见音乐”在网易云音乐上发布的与知名组合好妹妹乐队合作的电台节目;
33.“看见音乐”在蜻蜓FM上发布的与知名音乐人周云鹏合作的电台节目;
34.“看见音乐”在蜻蜓FM上发布的与知名音乐人臧天朔合作的电台节目;
35.“看见音乐”在蜻蜓FM上发布的与知名音乐人胡德夫合作的电台节目;
证据24-35证明原告“看见音乐”与多名知名音乐人合作节目,并在“看见音乐”网站及第三方平台发布,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36.“看见音乐”旗下“星球发行”亚洲独家代理欧洲顶级音乐版权公司REBEAT公告链接及宣传图片;
37.“看见音乐”旗下“星球发行”亚洲独家代理美国顶级音乐版权公司DashGo公告链接;
证据36-37证明“看见音乐”作为中国独立音乐的代表平台,与欧美独立音乐发行商建立独家合作关系,证明原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8.新音乐产业观察公众号发布2015上半年内地十个有趣的音乐应用;
39.APP菌微博推荐“看见音乐”APP;
40.华为应用市场微博推荐“看见音乐”APP;
41.威锋网对“看见音乐”APP的测评和微博推荐;
42.36氪发布“看见音乐”访谈;
43.猎云网发布“看见音乐”访谈;
44.中国音乐财经网发布“看见音乐”访谈;
45.新音乐产业观察在搜狐的文章;
证据38-45证明2015年10月前有关“看见音乐”的报道,证明“看见音乐”的影响力;
46.“看见音乐”系列商标侵权使用情况对比表,证明被告在相同或相似服务中使用相同商标;
47.“看见音乐”网站公告,证明2014年3月7日原告正式启用“看见音乐”作为网站名称;
48.“看见音乐”网站首次制作发布“看见FM”;
49.“看见音乐”网站公告,证明2015年6月28日“看见音乐”网站上线音乐发行栏目“星球发行”,为独立音乐人提供特色服务;
50.“看见音乐”微博;
51.歌手金池的微博;
52.小米电视微博;
53.“看见音乐”网站及服务历史沿革、相关证据对应表;
证据47-53证明原告“看见音乐”积极运营推广看见网站及品牌,推出“看见FM”、“星球发行”等多栏目,并取得知名度;
54.被告创始人桑爱鹏的微博,证明被告创始人2015年10月前一直从事音乐创作推广工作,并在微博发布歌曲制作推广信息,与原告存在同业关系;
55.蝉大师对“看见音乐”APP介绍;
56.豌豆荚市场中“看见音乐”APP所有历史版本列表、版本下载地址及安装截屏;
证据55-56证明I'M独立音乐与“看见音乐”APP系更名,属于同一个APP,用户具有持续性;
57.百度网络访问量监控统计和分析,证明截止2015年10月“看见音乐”的访问量以及知名度;
58.“看见音乐”与腾讯合作协议;
59.“看见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合作协议;
60.中韩著作权研讨会邀请函;
61.版权协会理事单位邀请函;
62.2017杭州文博会有关“看见音乐”的报道;
63.2018音乐中国博览会有关“看见音乐”的报道;
证据58-63证明“看见音乐”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63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据1-3、6-12、15、16、18-49、50-54、57的内容、证明力不认可,不认可证据4、13、58、59的关联性,不认可证据5、14、17、55、56的证明力。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申请商标前被告已经注册企业名称;
2.被告微博认证信息,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前被告已经注册该微博名称;
3.原告微博内容截图,证明原告2013、2014年期间分别使用8508造梦空间、8508看见音乐作为微博名;
4.2013年3月16日原告网站公告;
5.2013年9月11日原告网站公告;
证据4-5证明原告2013年期间分别使用“8508造梦空间”、“8508看见音乐”作为网站名称,突出使用8508;
6.2015年7月27日原告网站公告,证明原告在2015年7月27日仍使用“I'M独立音乐”作为产品名称;
7.2016年6月1日原告网站公告;
8.“星球发行”平台首页截图;
证据7-8证明原告经营版权管理业务的独立品牌为“星球发行”;
9.原告经营范围变更信息,证明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系原告2017年新增业务;
10.“看音乐”商标详情页;
11.看见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信息;
证据10-11证明“看见音乐”组合使用并非原告独创;
12.原告网站备案信息;
13.被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原告申请注册商标前被告已预先核准为企业名称;
14.(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6号公证书,是对证据4-8的公证,证明事项同证据4-8;
15.被告发行音乐作品在音乐平台的排名(2019年1月16日截屏);
16.群星祝福被告发行作品《伪流行》视频截图;
证据15-16证明被告发行产品在音乐领域具有良好的口碑,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17.(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541号公证书,证明友盟、百度浏览量、访问量网络购买后流量发生变化,因此相关数据可控;
18.合作协议,证明被告合作的对象;
19.主体信息,证明被告合作协议的签订主体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及原告证据63中相关报道来源微信公众号道略音乐产业的注册主体为一企业北京宏道大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版权协会入会流程,证明版权协会经申请后即可入会。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1-12、14-17、19、20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据17的关联性;
认为证据13无原件,但若被告提供工商部门档案机读盖章等相关文件,则同意由法庭确认其真实性;
认为证据18无原件,不认可真实性。
针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认可证据1-63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且证据1-3、6-8、18-45、47-53、55-63涉及与原告的“看见音乐”经营相关的情况及其影响力情况,其中上述证据涉及的原告网站部分公告内容与其发布的相应微博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故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4、5、17涉及原告“看见音乐”商标情况,证据9-12、15-16、46、54涉及被告经营情况、原告所诉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证据14涉及原告维权合理支出情况,均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证据13的荣誉主体并非原告,也不能直接反映与本案的“看见音乐”网站或服务相关,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认可被告证据1-12、14-17、19、20的形式真实性,其中证据1、2、15、16反映被告的经营情况,证据3-9、12、14反映原告的经营情况,证据10、11反映与看见音乐有关的第三方使用情况,证据17反映第三方网站统计网络流量的情况,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均予以确认。
被告证据13有工商部门的盖章件印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证据18未提交原件,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19中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体信息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61系有关版权协会理事单位的函件,而被告针对性提交的证据20系有关中国版权协会入会流程的介绍,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一、与原告经营的网站相关的事实原告注册成立于2012年6月4日,注册资本10,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络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软件设计开发,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知识产权代理。
其中,知识产权代理系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后新增项目。
www.kanjian.com网站由原告经营。
该网站名称为“看见音乐”,对其介绍为“2013年成立于上海,是一家全新的音乐生态公司。
看见音乐聚焦新生代音乐人群体……让音乐人专注于创作,让更过的乐迷通过线上平台及线下演出,听到与主流不同的优质音乐……”“‘看见音乐’拥有互动推广平台KANJIAN.COM、版权管理发行‘星球发行’、音乐媒体经纪看见FM&看见NOW三大业务,其中互动推广平台通过移动端、电视、网页等全系跨屏生态产品,多屏切换、云端同步,随时随地看见音乐”。
网站左上角有“KANJIAN.COM看见音乐及图”的图样(具体图样见附图一),页面展示有“推荐音乐人”“精选歌单”“首发单曲”等栏目,页面中部有“KANJIAN.COM下载客户端”“DISTRIBUTION星球发行”“KANJIANFM看见FM”“KANJIANARTIST成为认证音乐人”“LISTEN风格试听”栏目,页面内有歌曲链接。
点击进入“KANJIANFM看见FM”后介绍其为“看见音乐”官方电台,并有电台节目。
进入“DISTRIBUTION星球发行”,页面显示为“星球发行”,介绍其有“专业自由高效一站式音乐版权管理系统”,可“一键发行你的音乐到全球”“直达200多个国家与地区,上架全球150个音乐渠道,覆盖全球95%的音乐市场”,是“亚洲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超过100,000专辑,800,000歌曲,正在发行”“5,000+厂牌,80,000+音乐人,正在使用”“加入星球发行,立即将音乐卖到全球”。
该网站显示的流程为“上传作品,完善资料”“通过审核,上架全球”“查看报表,获取收益”。
网站展示的部分发行渠道包括国际范围的“iTunes、amazon”等平台,大中华范围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QQ音乐、虾米、酷狗音乐”等平台,以及线下的“台湾高铁、肯德基”等平台,该网页下部展示有“看见音乐︱星球发行”字样。
该网站还展示为张杰、陈鸿宇、王嘉尔等人的歌曲进行发行的情况。
此外,该网站宣传中还显示“星球发行代理艺人斩获第60届格莱美音乐奖三项大奖”,“2017年度大事记”中还记载“年度发行歌曲1,143,039首”“年度签约艺人84,587名”“年度播放次数超22.6亿次”“年度触达全球25亿用户”“管理版权总数超过350万首”“服务音乐人总数超过16万名”“所代理的艺人及作品在2017年斩获数十个奖项,包括格莱美、金曲奖、唱工委等国内外权威奖项”等。
该网站底部有欢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
www.kanjian.com网站内含多个网站公告。
2013年3月16日发布的“网站试运营公告”,宣布“8508造梦空间(www.8508.com)现已上线试运营……”。
2013年6月1日发布的“8508看见音乐全新启程”对外宣告“8508‘看见音乐’正式上线……正式版上线后所有认证主播还可开播……之前所有用户的充值、等级、账户余额都将被保留并延用……”。
2013年9月11日发布的“站内通知2.0上线:第一时间获知更多信息”中所附图片显示网站的左上角有“8508.com看见音乐”字样。
2014年3月7日发布的“看见音乐看见新改变”显示“我们将启用全新域名kanjian.com与你们见面。
新的版面,新的功能,新的体验……”,并在所附对版面介绍的附图中显示页面左上角有“看见音乐KANJIAN.COM”标记,以及“成长需要更多声音,我们欢迎任何意见:加入‘看见音乐’吐槽群:XXXXXXXX,扫二维码加微信关注‘看见音乐’”。
2015年6月28日发布“加入星球发行计划”;
2015年7月8日发布“看见音乐TV版正式上线”,附图中有“看见音乐”的文字,并介绍为“根据年轻群体长期收听习惯,提炼出契合使用场景的音乐电台”,体验渠道为小米盒子应用商店。
2015年7月27日发布的“I'M独立音乐Android1.7上线”,对该版本的介绍所附图片中,显示有“看见ING往期”“看见NOW往期”“看见FM往期”等字样。
2015年8月17日发布“看见音乐Android1.8.1上线”公告,具体内容为“‘I'M独立音乐’正式更名为‘看见音乐’”并附有该版本下载链接;
2015年8月24日发布“看见音乐ios2.5上线”的公告,内容为“‘I'M独立音乐’ios版本也完成更名了,‘看见音乐’大家族又多了一枚亲切的成员”并附有该版本下载链接。
2015年8月5日及8月12日,发布“星球发行专业音乐代理发行服务×REBEAT欧洲顶级音乐版权公司带来二十世纪音乐经典”和“欧美一线独立音乐即将正式引进亚洲”,主要内容为“继与欧洲数字音乐发行商REBEAT达成合作,引入猫王、鲍勃·艾伦等音乐家作品后,看见音乐继续扩大版权库”,“来自美国的数字音乐内容商DashGo与看见音乐签订协议,正式授权看见音乐旗下数字音乐发行服务——星球发行作为DashGo的亚洲独家代理,届时超过20万首的全新歌曲将首次由看见音乐独家引入亚洲地区……”。
百度网站统计显示,kanjian.com网站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按月浏览量(PV)在“60,000,000”至“150,000,000”区间浮动。
在有关“看见音乐”的百度百科中,介绍该音乐网站自2013年6月开始试运营,于2014年3月以全新姿态上线,其移动端产品包括“看见音乐”(IOS/Android)、“看见独立音乐”(Android)等。
二、与原告经营有关的其他事实微博账号“看见音乐”标记为“看见音乐”网站(www.kanjian.com)官方微博,该账户2018年8月2日的粉丝数198,819、微博数4,989。
该微博账户首条微博发布于2013年1月9日,内容为“大家好,我是8508官方微博,我们叫它‘造梦看空间’……”。
在该条微博底端显示“2012年11月29日@看见音乐加入微博”的字样。
2013年7月25日16:12发布的“8508网站万众期待的【搜索功能】正式上线了……”,微博中随附图片显示网站的左上角有“8508.com看见音乐”字样。
2014年3月7日18:08发布微博:“看见音乐新域名www.kanjian.com,新版面,新功能,新体验……”。
2014年12月2日发布微博“首个独立音乐电台APP‘I'M独立音乐’正式上线啦……”。
该微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发布的多条微博,涉及音乐节信息、歌手巡演信息等。
该账户2018年发布的微博包括“继《Dawnofus》之后,王嘉尔又推出一首全新单曲《fendiman》……”“由黄夕源作曲,张晓钰写词的全新单曲《念念》已通过星球发行全网上线啦……”等有关音乐宣传的内容。
2015年9月1日“@先知玛丽MarySeetheFuture”微博账户在发布“先知玛丽大陆全城巡演”信息时还@看见音乐,同时还@虾米音乐、@新浪音乐等。
2015年10月20日“金池jinchi矜持”微博发布“金池首场个人演唱会今天正式开票”,并感谢@看见音乐。
小米电视微博账户在2015年8月21日的微博中还对“看见音乐TV版”进行推广。
网易云音乐内有“看见FM”主页,该页面左上角有“KANJIAN.COM看见音乐及图”的图样,并介绍为“独立音乐,正在发声,看见音乐官方电台,网站:www.kanjian.com,微博:看见音乐官方微博,微信:看见音乐”,其播放的节目第一期为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10月,已经累计播出135期,各期播放次数从几十次至24,000余次不等,其中2015年1月11日与好妹妹乐队合作节目“看见FM-43蛇精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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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758次。
蜻蜓FM(www.qingting.fm)网站中亦有“看见FM”主页,并介绍为“看见FM—看见音乐官方电台”,累计播放次数104.6万次,其第一期节目播出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已经开展100多期,收听量从几百至八万不等,其中,在2015年4月9日与歌手袁娅维合作节目“看见FM-96袁娅维的灵魂骚动”,播放量6,000余次;
2015年4月20日与音乐人胡德夫合作“看见FM-100听胡德夫唱《芬芳的山谷》”,播放5,848次;
2015年7月11日与臧天朔合作“臧天朔私房音乐”节目,播放1.4万次;
2015年8月7日与痛仰乐队合作“痛仰-摇滚巴士”节目,播放6,618次;
2015年9月11日与周云鹏合作“我不唱歌,我只念诗”节目,播放3.5万次。
听伴(www.tingban.cn)网站内“看见FM”主页介绍为“上传者:看见音乐,独立音乐的重度发烧友……”,共有572期节目,累计播放131.3万次,其中至2015年10月3日,已累计播出214期。
第三方数据监测平台“友盟”(U-App)对“看见音乐”的运营数据统计显示,就“看见音乐Android”,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累计用户接近“1,600,000”,其中2015年9月1日累计用户在“600,000”至“800,000”区间,新增用户在2015年7月1日至9月1日期间在“2,000”至“10,000”区间浮动;
就“看见音乐TV”,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1日的累计用户接近“600,000”,其中2015年7月1日至9月1日期间累计用户由“0”增长至“100,000”左右,新增用户在“1,000”至“2,000”区间浮动,单日最高超过“8,000”。
禅大师网站(www.chandashi.com)网站对“看见音乐”应用程序的版本描述包括2015年2月11日的2.0.0版本“重新设计了APPLOGO”。
在豌豆荚网站(www.wandoujia.com)可下载“看见音乐app1.8.1版”,安装后显示“I'M独立音乐正式更名为看见音乐”。
2015年3月6日“APP菌”微博发布“一组用起来很傲娇的APP”,其中就包括“I'M独立音乐”,该微博获得6,335条转发和5,055条点赞。
2015年5月12日,华为应用市场微博介绍“I'M独立音乐”APP。
2015年7月12日“新音乐产业观察”微信公众号发布“2015年上半年内地十个有趣的音乐应用”,其中包含“I'M独立音乐”,并介绍为“看见音乐推出的独立音乐APP”。
2015年7月27日,威锋网内有对“I'M独立音乐”进行评测的内容。
2015年4月9日,猎云网(www.lieyunwang.com)刊载《看见音乐:互联网独立音乐互动平台,让独立音乐人站着把钱挣了》一文,并介绍“看见音乐是一个全新的互联网独立音乐互动平台”、“目前已拥有分布全球33个国家近50000位认证音乐人,800万注册用户”,“看见音乐拥有庞大的原创音乐数据库,数据库版权除了音乐人通过平台上传的近20万首版权作品外,另一部分来自海外版权代理曲库下近900万首版权音乐”、“看见音乐APP于一个月前上线,它还有一个附属APP—I'M独立音乐,看见音乐是一个完整的音乐平台,I'M独立音乐作为分支产品只是其中一个维度的APP……现在大方向还是看见音乐平台……”。
2015年7月28日,中国音乐财经网刊载《沈佳自述:音乐创业是个坑,靠激情你就死了》一文,谈及“看见音乐”的经营模式。
2015年8月20日,在36kr.com网站刊载《围绕音乐人的独立音乐生态该怎么做?
“看见音乐”从版权服务切入》一文,介绍“看见音乐”的经营运作机制。
2016年1月17日,搜狐网刊登《2015年,这12个年轻团队尝试用技术改变中国音乐》,其中就提及“‘看见音乐’给人带来一股清新之风,他们的APP有着比主流音乐APP更舒服的体验,除此之外,他们还推出一个能帮独立音乐人‘一键发行到200个平台’的音乐分销系统‘星球发行’”。
2017年9月26日,杭州网(hangzhou.com.cn)就2017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刊载《看见音乐创始人沈佳:新货币网络—音乐版权的全球分发与结算》一文,介绍“看见音乐”的“星球发行”业务情况。
北京宏道大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的微信公众号道略音乐产业2018年7月25日刊载《2018“音乐中国”博览会圆满收官,重磅发布现场音乐六大趋势八大榜单》一文中,涉及“看见音乐”合伙人邹小曼在中国音乐营销大会的案例分享报道。
2018年,原告分别与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音乐版权授权合作协议》、《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书》,向腾讯、网易音乐业务授权使用相关音乐作品和制品。
2018年8月22日,原告受邀参加由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中国国家版权局主办的第十四届中韩著作权研讨会。
2019年1月12日,原告受邀担任中国版权协会第五届理事单位。
三、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有关的事实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就“看见音乐KANJIAN.COM”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商标注册,于2016年10月26日就“看见”、“看见音乐”在多个类别中申请商标注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原告注册第XXXXXXXX号“看见音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5类:版权管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社交陪伴,安全保卫咨询,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等,有效期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27年12月13日。
该商标提起申请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
四、与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2018年7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家奇至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8年8月2日,在该处公证员贾寅和公证人员雷颖的全程监督下,周家奇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和保全环境等,进行屏幕录像、新建文档、查看网页、截屏、刻录等系列操作,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鄂琴台内证字第1381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在微博搜索中搜索关键词“看见音乐”,搜索结果显示“看见音乐”(“看见音乐”www.kanjian.com网站官方微博)账户,该搜索结果页面右侧“相关用户”一栏中有名为“看见音乐—官微”的账户,进入该账户,在账户页面正中有“看见音乐—官微”的账户名称,其下方有“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字样,账户页面左侧显示微博认证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粉丝数3,217,微博数266,并显示“友情链接看见音乐官网”字样。
该账户头像为“光碟图形及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图样(具体图样见附图二);
微博页面正面上方有大号字体“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字样。
在其发布的多条微博正文中以“【看见音乐】”样式为起始语,微博内容包括“李袁杰、李俊佑联袂演绎千古情殇《醉千年》……”“【看见音乐】签约艺人最新成绩单金南玲《逆流成河》酷狗网络红歌榜第一……”等有关音乐宣传的内容。
在QQ音乐网站,搜索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的发行信息,结果显示多个专辑及MV,其中包括歌曲《讲真的》、《醉千年》等。
有关“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其为国内著名音乐公司,并发行多首热门歌曲,该页面内存在“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及光碟图形”图样(具体图样见附图三)。
2018年7月3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家奇至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8年8月13日,在该处公证员贾寅和公证人员雷颖的全程监督下,周家奇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和保全环境等,进行屏幕录像、新建文档、查看网页、截屏、刻录等系列操作,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8)鄂琴台内证字第1381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以“北京看见音乐”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搜索,搜索结果第三条显示为“看见音乐—独立音乐正在发生”(网址为www.kanjian.com),第四条显示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百科”,第五条显示为“看见音乐—知名音乐发行公司”(网址为www.kanjianyinyue.com)。
进入www.kanjianyinyue.com网站,首页左上角有“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及光碟图形”图样,在页面中部有“音乐制作知名音乐人全程监制”“全球发行一键上传全球同步”“营销推广潮流前卫的推广渠道”“演艺经纪成熟的经纪团队”“影视音乐多年无线运营经验”的字样,其下有“推出热歌”及多首歌曲名称和宣传图(比如《大好时光》电视剧主题曲)、“最新资讯”及资讯内容(比如Bridge新歌《EVERYDAY》首发)、“合作媒体”列举“iTunes”“QQ音乐”“酷我音乐”等。
在该网站有关全球发行的介绍包括“全球免费发行24小时极速上架”“30+国内外主流音乐平台上架,仅需1次操作”“自由选择上架时间、平台和地区”“免费提供ISRC编码”,在成功案例中展示国际范围的“iTunes、amazon”等平台,大中华范围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QQ音乐、虾米、酷狗音乐”等平台,以及海外的“bc、SHAZAM、DEEZER”等平台。
在该网站“关于我们”介绍“‘看见音乐’全名: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由桑爱、刘凯联合创办……是看见音乐的经营口号……是看见音乐的重要发展规划……”。
原告为上述两份公证支付公证费6,000元。
审理中,被告确认www.kanjianyinyue.com系其主办的网站,该网站注册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并于2017年8月24日经审核通过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
“看见音乐—官微”微博账号系被告持有,注册时间在2015年12月14日。
2018年7月25日,微博账号“王极Dirty_J”@看见音乐,称“原定合同半年提交一次数据报表我至今没有收到我任何音乐报表以及收益,多次催促询问都被*马上很快稍等*等理由推脱……”,但随附的解约律师函图片中发送对象显示为被告的名称。
该微博内容后被多个用户转发评论并@看见音乐,或私信询问原告,其中部分微博同时@桑爱ape。
此外,亦有用户主张其歌曲被侵权,而联系原告,原告解释被指侵权的主体实际应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
有音乐创作人在寻求合作时亦对原告与被告的主体身份不清,并有认为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
审理中,被告确认其法定代表人桑爱鹏系音乐行业的从业人员,其微博“桑爱ape”记载的工作信息包括“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2015—)”“北京稻谷音乐文化有限公司(2014—)”。
该微博账户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发布音乐创作、推广的微博信息。
五、与被告抗辩有关的事实被告企业名称于2015年9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被告随后于2015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1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文艺创作,版权贸易,企业策划,投资管理,从事文化经纪业务。
被告2019年1月在QQ音乐平台发行的“永不独行(2018《球球大作战》年终总决赛(BGF)主题曲)”在说唱榜中列第1,在巅峰榜内地列第6;
2018年2月发行的“最美的期待(《萤镇奇缘》电视剧片头曲)”在巅峰榜热歌列第46;
发行的“醉千年”列2019年1月16日酷狗TOP500的第21位;
发布的秒拍视频中王宝强、刘昊然、张大大等提及“北京看见音乐”。
被告据此认为其在音乐行业具有良好的口碑和一定的影响力。
经商标局核准案外人注册第XXXXXXX号“看音乐”商标。
经查询显示存在名为“看见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台湾公司。
被告据此认为“看”和“音乐”组合并非原告独创。
2019年3月15日,被告至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等设备进行一系列操作,该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54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在淘宝网店铺可购买网站浏览次数(PV)和独立访客数(UV)在友盟、百度统计的数据优化,被告网站kanjianyinyue.com在友盟网站、百度统计网站的统计浏览次数(PV)和独立访客数(UV)均按照购买的数量上升。
被告据此认为友盟、百度统计的数据可以人为操控。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看见音乐”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二、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若存在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故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实施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发市场混淆的行为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经营者的合法竞争利益及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从事与音乐传播相关的业务,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双方不得通过制造、利用混淆等手段不当获取市场竞争利益、削弱同业竞争者的竞争优势,否则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原告的“看见音乐”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首先,“看见音乐”系原告所提供服务的名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品包括服务,本案中,原告实际是向消费者提供与音乐传播有关的服务,与提供服务相关的平台为kanjian.com网站,该网站显示的名称即为“看见音乐”。
该网站内的栏目包括“kanjian.com客户端下载”“DISTRIBUTION星球发行”“KANJIANFM看见FM”等,属于该网站提供服务的具体构成板块。
原告对外发布的应用程序名称为“看见音乐”(含Android版和ios版)及“看见音乐TV”,在网易云音乐、蜻蜓FM、听伴网内设置的“看见FM”主页也均明确标注开办主体为“看见音乐”,在微博中使用的账户名亦为“看见音乐”并以该名义对外宣传。
上述事实可以反映原告存在以“看见音乐”为名称对外提供服务的意图和实际运用,且原告“看见音乐”提供服务的具体途径包括kanjian.com网站及其具体设置的应用程序、“星球发行”、“看见FM”等。
其次,原告“看见音乐”服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原告“看见音乐”提供与音乐传播有关的经营活动,本院综合其服务的受众数、相关的宣传报道、与其存在关联性的音乐从业人员及音乐业务情况等,认定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其一,“看见音乐”网站(kanjian.com)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按月浏览量为60,000,000至150,000,000之间,显示该网站在被告成立前后访问量较高。
“看见音乐”Android版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31日累计用户近160万,2015年9月1日用户在60万至80万之间,且2015年7月1日至9月1日的新增用户在2,000至10,000之间;
“看见音乐TV”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1日累计用户近60万,且2015年7月1日至9月1日的新增用户由0增长至10万左右;
上述数据均可以反映“看见音乐”相关应用程序在被告成立前后用户规模较大。
其二,“看见音乐”开设的“看见FM”在网易云音乐、蜻蜓FM、听伴网,至2015年10月播出的节目均在100期以上,每期节目播放次数少则几十次,多则几千次乃至几万次不等,可以反映相关服务在被告成立前后具有一定数量的用户。
其三,原告“看见音乐”微博有较高的粉丝数量,APP菌、华为应用市场、新产业音乐观察、小米电视等微博、微信公众号,威锋网、猎云网、中国音乐财经网、36kr.com网站、搜狐网等平台对“看见音乐”“I'M独立音乐APP”“看见音乐TV”进行过宣传、报道,其中,虽然“I'M独立音乐”应用程序后更名为“看见音乐”,但该项更名仅涉及在同一应用程序内的名称变更,并不会影响“I'M独立音乐”应用程序的用户使用,其对用户的影响力可延伸至“看见音乐”,从该应用程序更名为“看见音乐”后,用户数量仍持续增加,亦可以反映其影响力的延续性。
其四,“看见音乐”所开设的“看见FM”播出节目的嘉宾包括袁维娅、痛仰乐队、臧天朔、胡德夫、周云鹏、好妹妹乐队等音乐从业人员;
先知玛莉、金池等音乐从业人员在其微博中亦提及“看见音乐”;
“看见音乐”的星球发行业务所涉及的欧美音乐版权代理中包括猫王等人的曲目,发行歌曲及版权管理数量较多、代理发行艺人获得格莱美奖项、2017年发行歌曲获得金曲奖、唱工委等奖项,发行歌曲涉及张杰、王嘉尔等音乐从业人员。
被告认为原告服务名称突出使用的是“8508”“8508造梦空间”,对此,本院认为,原告虽在2013年3月使用的域名为8508.com、网站名称为“8508造梦空间”,但该网站名称随后在2013年6月后即变更为“8508看见音乐”,并于2014年3月7日正式变更域名为kanjian.com、变更网站名称为“看见音乐”,且其后持续使用,故原告所提供服务名称至少于2014年即已为“看见音乐”,对被告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虽提交证据证明友盟及百度统计的网站浏览次数(PV)和独立访客数(UV)可以通过付费购买而增加,但一方面该证据只证明网站浏览量可以通过付费增加,而不涉及应用程序用户量的统计亦可以该方式增加;
另一方面该证据仅可以反映网络流量存在人为增加数据的可能性,但不足以证明原告网站访问量及相关应用程序的用户数实际存在人为增加,故对被告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以“看见音乐”为字号注册、使用涉案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注册成立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使用的企业字号“看见音乐”与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同,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看见音乐”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其他经营者在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与原告上述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以避免引发市场混淆。
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者,其上述被诉行为是否引发市场混淆,可以从其客观行为方式及行为结果加以判断,其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需进一步结合原告主张保护的商品名称取得影响力的时间、被告使用相关企业字号有无合理理由、被告对其字号的使用方式、被告主观上是否存在混淆意图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一,被告企业字号“看见音乐”与原告“看见音乐”的服务名称完全相同,且被告在其网站中介绍“‘看见音乐’全称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主动将“看见音乐”与“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加以关联,同时,被告的微博账户名称为“看见音乐—官微”,其微博账户名称下方显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字样,微博友情链接“看见音乐官网”,客观上将与“看见音乐”有关的官方微博、官网与“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建立联系,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原告的“看见音乐”与被告存在特定联系。
此外,被告在微博宣传中以“看见音乐”为起始用语,被告网站亦突出使用“看见音乐”的字样,上述使用行为与原告“看见音乐”以微博、网站方式所提供服务具有高度的混淆性和竞争性,而审理中,被告明确其前述使用方式的基础在于其“看见音乐”的企业字号,从而被告的该企业字号系相关公众对原告“看见音乐”与被告的服务发生混淆或误认两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
第二,原告于2014年将其服务更名为“看见音乐”,并持续使用;
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晚于原告对“看见音乐”名称进行使用的时间,且在被告注册其企业名称前后,原告“看见音乐”的相关应用程序用户数、网站访问量、看见FM的用户量、对原告“看见音乐”的相关宣传报道等,已反映原告的“看见音乐”服务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三,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即便被告自身的客户,在与被告产生纠纷时竟寻找到原告“看见音乐”,相关公众亦就相关纠纷询问原告“看见音乐”,部分公众同时还@桑爱ape(即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还存在主张被侵权的人员在维权时错误寻找到原告“看见音乐”而非被告,以及音乐创作人对原告“看见音乐”及被告无法区分、误认两者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均可以反映相关公众对原告“看见音乐”与被告的服务实际已经发生混淆。
第四,被告虽称其使用“看见音乐”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系基于其法定代表人原先使用的微信名称就是“看见音乐”,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被告以“看见音乐”为企业字号缺乏正当理由。
第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音乐行业的从业人员,其从2013至2015年期间持续从事音乐宣传、推广活动,应对相关市场情况具有较高的认知度。
被告在企业注册后,为规避与原告“看见音乐”微博账号名称重复,在微博中以“看见音乐—官微”为账号名称,反映其知道原告“看见音乐”的存在,但其仍以“看见音乐—官微”的名义进行微博注册,并认证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从而将“看见音乐”与“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建立联系,并以“看见音乐”进行业务宣传,还持续以“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在QQ音乐等平台从事歌曲发行等业务活动,且以kanjianyinyue.com注册域名并在该网站使用“看见音乐”从事经营,反映其主观上存在混淆的意图。
综上,被告以“看见音乐”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看见音乐”产生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注册、使用涉案域名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注册、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本院综合以下因素,认定原告该项主张成立。
首先,被告kanjianyinyue.com网站提供与音乐传播相关的服务,而被告该域名中“yinyue”为“音乐”二字的汉语拼音,用于标识该网站运营主体的业务内容,“kanjian”则为被告域名中用于识别其网站、区别其他网站域名的主要部分。
其次,原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为kanjian.com,与被告域名相比,均包含“kanjian”字母,从而原告的域名与用于识别被告的域名的主要部分相同,整体构成近似;
kanjian.com网站系原告就其“看见音乐”提供音乐传播相关服务的平台,并突出使用“看见音乐”字样;
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其在该网站亦突出使用“看见音乐”字样,故在两者域名近似的情况下,两者网站的内容亦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足以造成公众对两者产生误认。
再次,被告涉案域名与其企业名称所包含的企业字号“看见音乐”具有关联性,但其注册、使用相关企业字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继续使用涉案域名不具有正当理由。
最后,被告规避原告“看见音乐”微博名称,以“看见音乐—官微”为账号注册微博,反映其知道原告“看见音乐”服务的存在,此后,其仍以kanjianyinyue.com注册域名并作如上使用,反映其存在混淆的主观意图。
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以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看见音乐”相似的文字注册kanjianyinyue.com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看见音乐”商品名称系中文文字,被告涉案域名系拼音字母,两者不存在相似,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四、被告侵害原告对“看见音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网站、微博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侵害原告对“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第一,经比对,被告在其网站、微博中使用的“看见音乐”“【看见音乐】”的文字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所使用“看见音乐—官微”“看见音乐KANJIANMUSIC及光碟图形”“光碟图形及看见音乐KANJIANMUSIC”“看见音乐KANJIANMUSIC”中的“看见音乐”文字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整体构成近似,足以造成公众混淆。
第二,被告在其网站、微博平台所使用的标识中,或者使用的就是“看见音乐”四字,或者该四字在标识中占据突出位置从而起到主要的识别作用,系突出使用;
第三,被告在其网站、微博平台使用前述标识,系对其所提供的与音乐传播相关服务的宣传、展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被告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歌曲发行等版权管理相关内容,亦涵盖在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内。
第四,被告明确其使用“看见音乐”字样系基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其以该字号注册、使用相关企业名称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对相关标识的使用行为缺乏依据。
据此,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百度百科有关被告的介绍中使用“看见音乐”相关字样,构成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原告未证明百度百科对被告的相关介绍系由被告编辑,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实施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作为字号,同时主张被告不得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对此,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系被告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方式,该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停止使用相关字号、域名,亦不足以避免混淆状态的持续,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被告的涉案行为虽同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本案被诉行为所引发的后果均是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具有重合性,本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对此充分考虑。
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涉案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获利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看见音乐”的影响力、被告侵害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000元,该公证费用系原告为维权的必要开支,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标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本院综合被诉侵害行为影响的范围、相关混淆行为实际产生的事实等因素,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声明刊登载体由本院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XXXXXXXX号“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
三、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
四、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非中缝位置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五、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7,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刘燕萍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条……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商标法”指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
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