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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泉州顶格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523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泉州顶格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泉州顶格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523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顶格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吉科。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顶格礼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被告泉州顶格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科,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享有的第XXXXXXX号、XXXXXXX号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暴龙”商标、第XXXXXXX号“BoLon”商标权利人。

原告生产的相关品牌眼镜市场销量名列前茅,具有极高知名度,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高端眼镜品牌。

其中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害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泉州顶格礼品有限公司辩称,其仅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页面中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实物中并未使用,销售数量中未发货的商品是刷单。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暴龙”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权利人。

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玻璃;

眼镜;

太阳镜等商品上,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5年8月,国家商标局在(2015)商标异字第XXXXXXXXXX号决定书中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0月9日,原告代理人在被告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顶格眼镜专营店”店铺中,以258元购得品名为“2018新款暴龙太阳眼镜男飞行员蛤蟆镜墨镜高清偏光驾驶镜BL8738”的太阳镜一副,网页显示已拼74件。

前述商品在网页中,使用了与涉案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实物中并未使用被控侵权标识。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寻梦公司经营,“顶格眼镜专营店”店铺开设于2018年3月16日,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18年10月31日禁售。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情况,其销售金额为7,569元(含退款88元),被告当庭陈述其销售金额为7,589元。

原告当庭陈述,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6,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涉案两商标注册资料、(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22831号公证书,被告提供的销售清单,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协议签署记录、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中,多处使用了与涉案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以认定侵犯了涉案两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原告虽未就维权开支举证,但确已聘请律师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故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顶格礼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泉州顶格礼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泉州顶格礼品有限公司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王霞萍人民陪审员  陈震威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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