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执15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佳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武,男,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姜国栋。
被执行人: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季小艳。
关于中山佳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向申请人中山佳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45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鉴定费64,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7,920元。
因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中山佳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647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划拨了其中存款1,697.7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2016)苏0582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该法院发函参与分配。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调查,据物业服务中心反映,被执行人未在该物管登记,该地址的房屋所有人为陈某某,不清楚被执行人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广州方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
因被执行人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立案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故不对其处理。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5执15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飞勇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李楚泽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