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8593号 原告:肖瑛,女,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弘毅,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洪略,男,汉族,1995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瑛诉被告武洪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瑛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洪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瑛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洪略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瑛撤回对被告武洪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肖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