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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顺有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503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顺有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顺有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03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顺有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红星社区红日路2号01、02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8C。

经营者陈顺有,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顺有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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