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632号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NAOF5M。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季晟餐饮店。
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合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1MA2GT7GH34。
经营者:张振理,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季晟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