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8601民初1215号 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402号357室。
法定代表人:战庆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秦,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瞿家路555号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9号星光映景10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余玉方。
被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炜。
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