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900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领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史保闪。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领聪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