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651号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牛氏滤芯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华都宾馆北邻。
经营者:白凤蕊。
被告:高阳县胜旺农机配件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镇南庞口村77号。
经营者:李国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北京慧智兴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县牛氏滤芯经销处、高阳县胜旺农机配件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负担。